王海斌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之间与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王海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量:3821

案件简介:

原告(妻子,本案委托人)诉称原告与被告二(丈夫)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816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10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47月,被告一(第三者)与被告二相识,两被告相识后同居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原告当时毫不知情。在此期间,被告二多次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代为支付购房首付款等形式赠与给被告一的钱款合计人民币862495.5元。

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两被告之间涉及人民币862495.5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86249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第一,被告给付被告款项的性质及该给付行为的有效性。

在两被告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将款项转至被告账户,并为被告支付购款等,本院确认被告向被告给付款项行为的性质为赠与。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的赠与行为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被告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和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第二,被告应当返还款项的数额。

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款项共计357195.5代为支付购房款505300元,经过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一均已收到,该款应予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被告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8624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评析:

随着“婚外恋”现象的出现,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依民法理论,任何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论从法律价值还是社会普遍价值判断,婚外恋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向第三者做出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需要对被告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赠与行为,赠与标的的认定进行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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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海斌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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