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他人投诉,认为南京某公司自有的网站上存在违反《广告法》第七条所禁止得采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在市场化的发展中,竞争越来越规范化,大型项目也越来越多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如果市场监督部门认定违反《广告法》 的规定,除了对企业课以高额的罚款外,还会对处罚内容进行公示,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该公司接到市场监督部门的告知后,委托戴伟律师作为代理处理该案。戴伟律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法律意见认为:
一:在自有网站上发布的“最先进的某技术”不属于违反禁止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该用语并不是对设备本身的描述,而只是对技术的描述,并且该技术在国内确实属于最先进的技术,因此没有限制竞争性,不能认定为属于绝对化广告用语。
二:在自有网站上发布“………..获奖次数最多,获奖等级最高的公司”,属于《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也不属于绝对化广告用语。
三:按照《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采纳了法律意见,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