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坤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催讨】民间借贷,成功收回30万元
来源:傅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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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在诉前,傅坤律师代理的原告就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房产, 故,在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原告申请拍卖被告房产,被告迫于无奈,与原告达成履行协议,第一批款9万元,支付时间为2010年2月5日(春节前),该款已经履行完毕;第二批款10万元,支付时间为2010年4月底;第三批款10万元,支付时间为2010年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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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鼓民一初字第4840号

原告贺某某,女,1955年12月7日生,汉族,上海##文化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上海市卢湾区##路##弄##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素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男,1942年2月19日生,汉族,南京大学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室,身份证号码:。。。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德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素军、傅坤,被告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被告因儿子结婚,于2008年4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很快归还,2008年10月24日写下借条。原告多次下被告协商还款事项,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仅于2009年5月归还给原告10000元,其余剩余290000元,至今被告都没有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9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被告盛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是通过上海的朋友李某认识的,是李某先从原告处挪了300000元给被告,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是认可的,借条是被告写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李某介绍认识,因被告儿子结婚,于2008年4月原告通过李某向被告转交300000无借款,被告于2008年10月24日写下借条。被告仅于2009年5月归还原告10000元,剩余29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回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原、被告间借贷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不兑现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贺某某2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被告盛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盛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德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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