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梅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罪辩护词
来源:孙桂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4
浏览量:844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为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在看守所多次会见了被告,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对被告陈某某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而不应适应第三款。虽然陈某某接到过第一被告的电话,第一被告提议玩玩,但并未明确提出是强暴受害人,因陈某某他们都听说受害人是干小姐的,所以在第一被告提出一起玩玩时,虽然陈某某知道是发生关系,但鉴于受害人的身份及受害人向他们借钱,心里没有强暴受害人的意识,也就是对被害人实施轮奸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掉,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被告陈某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
  从本案卷宗材料受害人及被告的陈述看,被告人均未使用上述手段,受害人虽然不自愿,但也未强烈反抗。,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同被害人讯问笔录比较,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四、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冲动所致,是在第一被告给他打电话并提议下,出于所谓的义气,面子下触犯法律,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一贯表现较好。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同时被告系初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五.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与本案三被告都不是很熟悉的朋友,有的只见过一次面,有的甚至没见过面,受害人就向三人借钱,而且在同一时间,被告们以前都听说过受害人干小姐,在受害人向他们借钱时候,更坚定了对受害人干小姐的看法,认为玩玩也不会出啥问题的想法下实施犯罪。受害人与第一,第三被告从  自始至终在一起,在歌厅唱歌时候第一被告就提出要和他发生关系,直至到被告家中长达 四五个小时,受害人想逃走完全可以有机会,但受害人却不知道啥原因一直没有逃走。到了被告家门口时候,在村子里人多,受害人更有机会逃走,从受害人的行为上来看,虽然受害人不愿意,但也不难看出受害人还是抱着被告们借给她钱的想法没有激烈的想逃走,反抗。离开被告们后,受害人也没有在第一时间立即报案,而是于第二天让其男朋友打电话给被告是公了还是私了,看私了无望,拿不到钱的情况下才去报的案
综上所述,受害人与被告熟悉,被告在实施强奸行为时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受害人也没有激烈反抗,给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也有别于那些遭到陌生人暴力强奸的要小,也未给受害人身体上造成伤害,且被告系初犯,偶犯,自始至终坦白交代,庭审中认罪态度也较好,被告人文化层次较低,对法律认识较差触犯了法律,且被告年龄较小,故恳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坊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孙桂梅律师
       马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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