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男,1990年出生,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内,刘某多次向李某表达自己经济困难,背负巨大的债务压力。于是李某为了缓解刘某的债务压力,出于借款的本意多次向刘某进行银行转账,转账金额达数万元,后来双方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手。分手后李某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同时李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而刘某在法庭上则坚持称系赠予,同时也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当庭抗辩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予,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纵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某没有向李某表达过借款的意思,故双方之间无借贷的合意,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说法】
恋爱是美好的,恋人之间转账更是司空见惯,有的单纯是为了表达感情,但有的确是因一方急需用钱而向另一方借款。在借款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尽量让对方出具借条,写清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确实无法做到的,也应保留好与借款事实有关的通话或微信聊天记录等,理智恋爱、谨慎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