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进入某创业工作,至2015年3月,黄某某先后担任某公司业务员、鸿富某公司业务员、鸿富某公司团队长。其间,黄某某在胡某、张某1(已被判刑)等人领导下,以“海南某项目扩建”、“某养生旅游度假基地”等理财项目需要资金为名,以年息11%-20%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开推介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28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给胡某使用,目前已造成被集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余万元。
黄某某的家属委托戴伟律师作为辩护人,庭审时,辩护人提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黄某某应有自首情节;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吸收金额存在错误;最后,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被集资人沟通,协商,大多数被集资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系刚毕业的大学生,自己的损失罪责不在黄某某,并表示愿意签署谅解书谅解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远低于同类该犯罪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