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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医院工伤赔偿纠纷
来源:杨肖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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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因与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于201911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医院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3.改判某某医院不向某某支付2018121日至201812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20181222日至201917日工资1839.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16.5元。

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因行政诉讼未审结至今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当依法中止诉讼而未中止诉讼,一审法院依据一份未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作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二、某某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依法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

三、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确认之诉求,一审判决错误。

某某201917日向雁塔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书,一审判决以此事实直接判决双方于201918日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某20181117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其主张工伤待遇请求,应视为某某已向其提出辞职,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某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项目和费用,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错误,两项费用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某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已自行处分了其诉讼权利,并接受了仲裁裁决的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某医院向某某支付2018121日至201812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20181222日至201917日工资1839.08元,加重了其法律责任,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存在超范围判决。

某某受伤后未再提供任何劳动,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也未做停工留薪期鉴定,即使某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因证据不足,也不应支持。

五、一审判决遗漏了其主张不支付某某201832日之前二倍工资的诉请,又加重了其关于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主文中未明确判决支持或驳回某某医院的一审诉请,明显错误。

某某辩称,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判决依据正确。

某某医院称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雁塔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程序违法,某某医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一审驳回某某医院的诉讼请求,某某医院又提起上诉,纯属浪费诉讼资源。

二、其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

三、一审支持其工资主张正确。

首先,根据《[[6c8cc03ca2e34e5a8a451c210bbf99d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因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特殊的仲裁前置程序,故在其未明确放弃诉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对仲裁申请的事项全案审理,并对案争事项作出明确的判决。

否则,仅对一方起诉的部分事项作出判决,则未起诉事项将处于未结状态,若未起诉事项还有执行内容,当事人将失去执行依据,故一审全案审理正确。

此外,其也依法提起了诉讼,后又因为主体问题撤诉,在一审中已经说明。

其次,某某医院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仲裁裁决关于此项裁决正确。

再次,其受伤后,某某医院一直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审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根据《[[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其在停工留薪期(最长12个月,鉴定伤残等级后,开始享受伤残待遇)内,某某医院应当按照原待遇支付工资,故一审判决正确。

某某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3.改判某某医院支付某某医疗费4304元、护理费23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904元、鉴定费5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医院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其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已经另案处理,故不予支持存在错误。

根据《[[eec1e7f7f48b49b1b4cc3f633007fdd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其完全可以既依照《[[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某某医院辩称,一审判决明确载明某某上诉请求的事项已另案处理,本案不再重复处理。

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如果发生竞合,采取补差原则,所以某某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某某医院请求驳回某某的上诉请求。

某某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某医院不支付某某医疗费4304.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16.5元,共计99737.3元。

本案诉讼费由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某某20171221日入职某某医院,从事编辑工作,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

某某医院未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832日,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再未到某某医院履行劳动义务。

20181012日,雁塔区人社局认定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8127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某某医院向某某发放工资至201832日。

201917日,某某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雁塔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某某医院与某某的劳动关系;2.支付20171221日至201812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3204元;3.支付20181222日至201917日工资2000元;4.支付医疗费4304.3元、护理费23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9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16.5元、鉴定费50元。

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以雁劳人仲案字[20198号裁决书裁决:1某某医院支付某某因工致残并解除劳动关系的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4304.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16.5元,以上共计99737.3元;2某某医院支付某某2018121日至20183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17.24元;3.驳回某某医院的其余诉请。

另查,2018127日,就某某与张某某、冯育辉、冯紫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13民初161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拖车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1145.3元。

该判决业已生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某某履行了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20171221日入职某某医院,于201917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某医院的劳动关系,由此可以认定某某医院、某某20171221日至2019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医院应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c4c884861fb041dcbca1a9dbcd094d5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某医院向某某发放工资至201832日,某某201917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某医院的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18日解除。

[[c4c884861fb041dcbca1a9dbcd094d5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某某在职期间,某某医院未与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某某医院应向某某支付2018121日至201812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4000/×11月)。

[[c4c884861fb041dcbca1a9dbcd094d5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某某医院向某某发放工资至201832日,故某某医院应向某某支付20181222日至201917日工资1839.08元(4000/÷21.75×10天)。

[[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陕西省实施《[[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十级6个月。

某某医院未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对某某要求某某医院支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16.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要求某某医院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已另案处理,本案不再重复处理。

某某要求某某医院支付鉴定费5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c4c884861fb041dcbca1a9dbcd094d5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八十二条? ,《[[be33608914a94acdaf123df35575583f|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陕西省实施《[[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判决:一、原告西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18日解除。

二、原告西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某某支付2018121日至201812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20181222日至201917日工资1839.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某某医院不服雁塔区人社局20181012日作出的雁人社工认字[2018]第142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陕7102行初53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某某医院不服该行政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陕71行终100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2019)陕7102行初532号行政判决、(2019)陕71行终1006号行政判决、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某某医院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情被鉴定为工伤拾级伤残,按法律规定其应当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某某医院未为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某某医院应按照《[[e6f1da744585450caf21a3cbdb27360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某某各项工伤待遇费用。

某某医院称某某的伤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主张的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某某的伤情已经被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该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某某医院上诉主张不支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问题,某某医院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1117日解除,某某医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实。

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某某医院亦未提交该证据的原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某某医院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1117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受伤之后,某某医院并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某某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请求解除其与某某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确定双方之间于20191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18fec2856dbf4e16a3b488dd78abd0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某某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医疗费用已经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处理,某某上诉主张某某医院向其支付医疗费4304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某某医院支付某某2018121日至20183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17.24元;仲裁裁决第三项,裁决驳回了某某主张某某医院向其支付护理费23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904元、鉴定费50元、20181222日至201917日工资2000元、20171221日至2018120日及201833日至2018122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请求。

某某某某医院均未针对上述裁决项目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某某医院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应予部分更改。

据此,依据《[[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告西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某某支付2018121日至201812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20181222日至201917日工资1839.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16.5元。

为西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支付2018121日至20183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17.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16.5元。

四、西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无需向某某支付医疗费4304.3元。

五、驳回某某的其余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元,由西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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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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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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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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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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