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成功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王志勇 更新时间 : 2020-05-26 浏览量:2921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山东省XX员工,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山东省XX市,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勇,系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古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XX在四平市第十七中学考点门前,因担心自己自考考试无法通过,于是要求同事于XX代替自已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于XX持李XX准考证进入考场,代替李XX参加考试。9时开始考试,在考试开始10分钟左右,15考场监考老师石X、曲XX校对身份信息时,发现8号座位的考生于XX与《准考证》上的年龄,相貌不一致,于是马上通知招生办工作人员徐XX处理,经进一步确认替考违法行为属实,并由招生办工作人员将考生带离考场,并向四平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报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XX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事情节轻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