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瑞霄律师亲办案例
因工资计算方式的更改,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提起诉讼再次被驳
来源:史瑞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5
浏览量:894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代理律师:史瑞霄律师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高某在职期间,RF公司单方变更高某的工资结构和计算标准。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RF公司又提出按照每小时22元的标准与高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高某对RF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不予认可,RF公司终止了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在于RF公司,故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驳回了高某的申诉请求,高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

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RF公司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512.76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RF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RF公司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条件中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是否维持或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高某签字确认自2016年91日起,双方协商执行计件工资,因此项工资计算方式变更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应为有效。高某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RF公司提出的续订劳动合同条件再次变更工资支付方式为计时。但从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来看,在相关资料中明确载明铣序22元每小时、数控铣序26元每小时,高某本人也认可。因此,高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虽然出现了小时计价标准内容,但不能据此认定RF公司变更或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结合RF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计件工资还按上月执行”内容,可以认定RF公司于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未获得高某的同意。在此情况下,RF公司可以终止与高某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高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律师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因员工不服劳动仲裁的结果,已经诉讼至法院。律师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当事人积极应诉;查看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及相关的会议资料,整理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案件细节的梳理;为当事人讲解案件涉及的法律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查看相关的案例,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积极和当事人进行过沟通,为上庭做充分的准备,最终在庭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律师小提醒:向劳动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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