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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某木业店与某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张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3
浏览量:855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19)粤1303执2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某木业店,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园。

经营者许某。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村。

经营者李某,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酉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某木业店与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经营者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3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惠阳区某家具厂应支付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木业店货款26661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货款266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木业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6元,保全费1875.01元,合计7241.01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683元,保全费1875.01元,合计4558.01元),由被告惠阳区某家具厂承担。惠阳区某家具厂未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惠州市惠阳区某木业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并承担执行费4008元。逾期,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的经营者李某飞名下有一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洞村山水芳邻花园××单元××房【权证号:1110****】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9)粤1303执2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经营者李某名下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惠州市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要求协助查封的房产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名下一批机器设备在本院(2018)粤1303执恢244号首查封处置,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皆未成交。经查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及其经营者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某木业店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以物抵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及其经营者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本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某木业店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另案处置的变卖未成交的被执行人惠阳区某家具厂名下一批机器设备不申请以物抵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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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永明
  • 执业律所:
    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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