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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与唐某、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来源:荣明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2
浏览量:594

成某唐某、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704民初1320号

原告: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明昇,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

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号。

负责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某诉被告唐某

中国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明昇,唐某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唐某XX公司向成某赔偿损失共计255481元。2、由唐某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4日,唐某驾驶鄂G×××××小型客车行驶至鄂州市××城区××与××大道交汇路口处超车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成某发生相撞,致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负主要责任。成某在鄂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产生医疗费31093.6元。伤情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8000元或据实结算。鄂G×××××车在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达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唐某辩称:1、事故属实,但对划分事故的责任有异议;2、诉请过高,我已垫付16526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XXX公司辩称:1、事故属实,我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我司前期已先行垫付了10000元;3、我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4、诉请过高,依法核减。

成某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成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适格。

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家庭情况以及被抚养人人数。

证据三、唐某驾驶证、鄂G×××××号车行驶证。拟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

证据四、交强险保单。拟证明鄂G×××××号车在XXX公司投有交强险。

证据五、商业险保单。拟证明鄂G×××××号车在XXX公司投有商业险。

证据六、工商信息。拟证明XXX公司的主体适格。

证据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证据八、鄂州市中医医院病历、住院病案、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用药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复查普放报告单。拟证明成某因此次事故受伤后去鄂州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况。

证据九、门诊挂号、收费发票。拟证明成某在此次事故受伤后去鄂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复查检验的费用。

证据十、护理协议及发票。拟证明成某在住院期间的护理情况及费用。

证据十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拟证明成某受伤的损伤程度及康复赔偿标准。

证据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居住证明。拟证明成某的家庭住址及居住情况。

证据十三、劳动合同书、公司营业执照、误工证明、资质证书复印件。拟证明成某的工作情况、工作资质以及误工损失。

证据十四、轮椅、拐杖费发票。拟证明成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

XXX公司向本院提交保险公司支付回单一份。拟证明已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元。

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质证时,唐某XXX公司对成某所举证据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均无异议;认为证据二缺少其妹妹的身份证明;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护理费用属商业行为,合同签订的金额已超行业标准,应按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证据十一认可鉴定标准,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证据十三认可其工作,但对其工作的收入有异议,室内设计的证件已过期,工资为5000元用现金发放,公司是注册100万元的正规企业,现金发放不符合常理;证据十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提供的轮椅价格超过必要的需求。

成某唐某XXX公司所举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直接予以采信。成某的证据二证据形式欠缺,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十依2018年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其护理费;证据十三关于误工损失的证明,因无相应的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本院依2018年湖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损失。证据十四轮椅、拐杖系伤者的必需用品,且提供了正规的购买票据,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4日,唐某驾驶鄂G×××××小型客车行驶至鄂州市××城区××与××大道交汇路口处超车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成某发生相撞,致成某受伤。成某在鄂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产生医疗费31376.6元,该款XXX公司支付成某的医疗费10000元,唐某支付了16526元。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粉碎性)、右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下肢浅表擦伤等。伤情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伤残程度为九级、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8000元或据实结算。成某与其妻子朱娟,育有一子成思远,****年**月**日出生。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负主要责任。鄂G×××××车在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成某驾驶系非机动车,且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故责任比例酌定为20%;唐某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80%。肇事车辆在XXX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及事故比例按3︰7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唐某XXX公司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应在其承担总额中予以扣减。成某诉请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成某的损失核定如下:

一、医疗费:31376.6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依住院天数22天,标准依其诉请);

三、后期治疗费:18000元;

四、营养费:1350元(天数依鉴定意见90天,15元/天计算);

五、误工费:27951.5元(天数依鉴定意见180天,标准依2018年湖北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55903元/年)

六、护理费:8682.90元(天数依鉴定意见90天,标准依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行业计算);

七、伤残赔偿金:127556元(伤残等级依鉴定意见,31889元/年×20年×20%);被抚养人生活费:25531.2元(成思远计算12年,21276×12年÷2×20%)

八、交通费:220元(依伤情及住院天数酌定10元/天);

九、精神抚慰金:6000元(酌定);

十、鉴定费:2300元;

十一、残疾器具费:2300元;

合计:252368.2元。成某的损失首先由X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其次,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扣减鉴定费2300元,由X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赔付104054.56元[(252368.7元-120000元-2300元)×80%];最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2300元,由唐某按责承担1840元(2300元×80%),因唐某已先行支付了16526元,故其应回款14686元。综上,XXX公司赔付成某199368.56元(120000元+104054.56元-10000元-14686元);支付唐某146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中国某某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成某199368.56元;支付唐某14686元。

二、驳回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成某自行承担566元,由唐某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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