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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常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荣明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2
浏览量:707

罗某某常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闽0802刑初54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告人包某某,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荣明昇,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龙岩市看守所以被告人邓某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活动期有传染为由暂不予收押,同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日龙岩市看守所以被告人邓某患有左上肺继发性肺结核,为传染性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8]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邓某,被告人包某某及其辩护人荣明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1月9日早上,徐某被被告人包某某以网友见面为由骗到龙岩,被告人包某某到龙岩火车站接到徐某后,将徐某带到龙岩市新罗区XXX室传销窝点,后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陈某邓某包某某伙同邱某2、赵某、杜某、周某,4(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传销窝点限制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还殴打、恐吓、威胁徐某,逼迫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该传销组织从徐某的银行卡里取走47200元。直至2017年11月15日上午,徐某被上述传销组织送往开往广东省东莞市的中巴车。2、2018年1月8日上午,李某被传销人员杜某(另案处理)以介绍女孩子为由骗到龙岩市新罗区XXA室,后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等人在该传销窝点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期间逼迫李某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李某不肯加入,还逼迫李某听传销组织的课程,连吃饭、睡觉、上厕所都派专人跟着。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行李、手机被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拿去保管。期间李某4张银行卡里的现金被取走38000元。2018年1月24日0时许,被害人李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上述事实,有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邱某1、周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李某的陈述,七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包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包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包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1月9日上午,徐某被自称“杨某1希”的被告人包某某和杨某2(另案处理)骗至龙岩,并被包某某从龙岩火车站带至龙岩市新罗区传销窝点。徐某到该传销窝点后被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陈某包某某邓某伙同传销人员周某,4、邱某2、赵某、包某、杜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威胁、殴打、逼问及洗脑,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行李、手机等物品被强行收去统一保管。被告人罗某某与传销人员冯某、杜某、刘富华(均另案处理)还轮流对徐某上课,逼迫徐某加入传销组织。2017年11月15日上午,徐某被送上开往广东省东莞市的中巴车,途经龙岩市上杭汽车站时,下车报警求助。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天。

2、2018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李某被传销人员杜某以介绍女孩子的名义骗至龙岩,并被杜某从龙岩火车站带至龙岩市新罗区传销窝点。李某到该传销窝点后被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以及传销人员周某,4等人控制、威胁、殴打、逼问及洗脑,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行李、手机等物品被强行收去统一保管。被告人罗某某为该传销窝点的主任,被告人曹某某为该传销窝点的管家。传销人员刘富华对李某上课。李某于2018年1月24日0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解救,李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6天。同日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被抓获。

此外,徐某、李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还被该传销组织的周某,4等人殴打、恐吓、威胁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并由传销组织的周某,4带包某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取走徐某银行卡内现金47200元;带杨某2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取走李某银行卡内现金38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徐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邱某1的证言,同案人冯某、王某、周某,4、杨某2、杜某、赵某、邱某2、包某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曹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为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而侮辱、殴打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部分罪行及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相对被告人罗某某作用较小,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相对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某作用较小,对被告人常某某陈某于某某包某某邓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五、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六、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七、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熊盛贺

人民陪审员 郭永平

人民陪审员 连晓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娜(代)书记员 易小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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