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律师亲办案例
有遗嘱却得不到房子,房产继承要注意时效
来源: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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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件:

鹿某甲是原告鹿某的姑姑,被告卫某的继母,鹿某甲与被告卫某之父卫某天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结婚时卫某天有五个子女,二人婚后未有婚生子女,婚后,鹿某甲与卫某天取得位于郑州市××区康复前街××院××楼××房屋,2014年12月29日,卫某天去世,未留遗嘱。2015年9月18日,鹿某甲因身体状况恶化,侄女鹿某在医院悉心照料,鹿某甲亲拟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鹿某在其生前抚养照顾,身故后将其骨灰带回河北老家安葬,其位于郑州市的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和应继承的份额由鹿某所有,并找律师见证签订的全过程,《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原告鹿某依旧悉心照顾鹿某甲生活起居,直至鹿某甲去世,此后鹿某按照老人遗愿将其骨灰带回河北老家安葬,完成生养死葬的义务。被告卫某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来的,鹿某甲与父亲是夫妻,那么鹿某甲去世后,房子也就是留给自己的,被告卫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原告鹿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

原告认为:继姑父卫某天去世后,姑姑鹿某甲一直居住在本案涉争房屋中,2015年9月18日,鹿某甲因身体状况恶化,住进医院,自己从小与姑姑感情深厚,所以专门来医院悉心照料,鹿某甲甚为感动,故亲笔拟定《遗赠抚养协议》一份,约定由鹿某在其生前抚养照顾,身故后将其骨灰带回河北老家安葬,其位于郑州市××区康复前街××院××楼××号的房屋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和应继承的份额由鹿某所有。同日,鹿某甲委托律师事务所对《遗赠抚养协议》签订的过程进行律师见证。《遗赠抚养协议》签订之后,自己依旧悉心照顾鹿某甲生活起居,直至2015年12月5日鹿某甲去世,此后鹿某按照老人遗愿将其骨灰带回河北老家安葬,完成生养死葬的义务。自己完全履行了抚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理应得到约定的房产份额。

被告卫某认为:父亲卫某天与鹿某甲登记结婚,属再婚,卫某天婚前有五名子女,分别是卫某(大儿子)、卫某2(大女儿)、卫某3(二女儿)、卫某4(三女儿)、卫某5(小女儿),婚后其二人无再生育子女,二人再婚时除被告卫某外其余四位女儿均系未成年,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了四十四年。双方共同所有诉争房子,2014年,父亲卫某天去世,2015年12月5日,继母鹿某甲去世。因父亲未留有遗嘱,鹿某甲去世后,除鹿某甲2015年9月11日所立遗嘱外,被告卫某兄妹五人从未见到对案涉房子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由于鹿某甲与被告卫某五兄妹形成了实际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互相继承彼此的财产,在此前提下经兄妹几人协商,共同同意由被告卫某继承父母的房产,自己就是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继母鹿某甲于2015年12月5日去世,去世后鹿某称只有2015年9月11日鹿某甲所立遗嘱,鹿某甲生前单位和被告卫某均遵从鹿某甲的遗嘱将其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原告鹿某领取,并同意其将鹿某甲的骨灰带回原籍。然而被告卫某和鹿某甲的生前单位均未见过原告鹿某在诉状中所称的《遗赠抚养协议》。至于该份协议的效力如何暂且不说,那么在2015年12月5日鹿某甲去世后原告鹿某手里有一份遗嘱、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此时其向被告卫某及生前单位出示的是遗嘱,那么就可以证明其认可和执行的就是该份遗嘱,而非《遗赠抚养协议》,不然的话其当时就应该提出来主张履行《遗赠抚养协议》,要求案涉房产的所有权。

并且,原告鹿某现在主张行使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接受遗赠的时效。即使原告鹿某所称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那么该份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鹿某甲的去世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那么原告鹿某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再主张接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间,故其请求同样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卫某天去世后留下老伴鹿某甲居住在诉争房屋,2015年8月28日,鹿某甲书写遗嘱声明:××期间,让我侄女鹿某帮我从银行所取款项都交我本人保管,并有我自己支配,望其他所有人,不要难为我侄女鹿某。2015年9月11日,鹿某甲书写遗嘱:我是某某单位退休的老职工鹿某甲,我住在康复前街××号院××单元××楼××号。我本人无子女,住院都是我侄女鹿某在我床前精心的照护我,端屎倒尿,不论白天黑夜,忙的不停。病号们都在夸我的侄女特别孝敬我。所以我的后事,我死后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全给我侄女鹿某领取。把我的骨灰带回原籍石家庄埋在我父母身边买墓地花费。渴望尊敬领导帮助我支持实现这个心愿,唯盼!!非常感谢不尽。2015年9月18日,原告鹿某与鹿某甲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如下:我与丈夫卫某天有四女一子,均有职业。丈夫卫某天于2014年12月29日因病去世,他死前我们共有房屋一套,面积约67.93平方米。现在有我本人居住,该房屋位于康复前街××号院××号楼××号。我丈夫去世后,该房屋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但房本由小女儿卫某5拿走。近日来,我的身体状况显著恶化,终医院确诊为恶性食道癌,病重期间,我侄女鹿某精心照料,端屎倒尿,不分昼夜,忙个不停。而我的子女几乎不管不问,如同打发要饭。侄女一个人忙不过来,又帮我找个保姆,让我度余生,我深受感激。我侄女的孝道之心,我不能亏待她。经我俩协商愿立此协议:一、我的名下没有存款,生活有政府发放的退休金,我死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我侄女鹿某代领并将我的骨灰盒带回原籍河北老家父母身边以守孝道。二、现有的房屋,我本人应得的部分,归我侄女鹿某所有。三、鹿某保证生前抚养我(鹿某甲),我死后,鹿某负责办理我的后事,以上内容是我(鹿某甲)亲笔所写我头脑清醒,是我真实意思。2015年12月5日,鹿某甲去世。原告鹿某按鹿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书写的遗嘱向鹿某甲生前所在单位领取鹿某甲的丧葬费、抚恤金,生前单位征得被告卫某及妹妹们的同意后将鹿某甲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54947.2元由原告鹿某领取。之后原告鹿某将鹿某甲骨灰带回河北老家安葬。2016年5月26日,卫某、卫某2、卫某3、卫某4、卫某5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2016年6月10日,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卫家五子女均认可诉争房屋系卫某天与鹿某甲生前财产,除卫某外,其余子女均声明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卫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2016年8月3日,卫某领取办至其名下的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虽然原告鹿某与鹿某甲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鹿某甲于2015年12月5日去世,原告鹿某应当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其应当在法定两个月时间内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作出接受涉案房屋遗赠的表示。现原告鹿某未能举证证明在法定时间内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作出接受涉案房屋遗赠的表示的证据,故原告鹿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鹿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案件性质

本案是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案件,本质上是遗赠赠与,本案本身就是当下社会中经常发生的,因为亲属感情之间的关系疏远而将房产赠与远亲,甚至其它第三人,发生这种事的社会大背景姑且不论,单讲里面需要关注的法律运用技巧。

二、注意事项

有读者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有些跟本案相似的房产遗赠案件,法院会将房产判决给遗赠协议中的房产受与人,而在本案却将房产最终判给了被告一方?

这其实跟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关,正常的遗嘱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在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请注意,两种情况下,只有在遗嘱继承下,在处置遗产前,继承人不表示的情况下,是视为接受继承的;而在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中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到了期限,不作出表示的,是视为放弃遗赠的。本案不论原告在怎样举证,证明遗赠抚养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都被被告方律师运用这一规定,轻松地打胜诉讼,节省了被代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并一举扭转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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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阳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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