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30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黎族,大学本科,户籍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在深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晏律师,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辩护人张律师,广东XX律师XXX(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283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XX通过“陌陌”社交工具发布虚构的免费领养宠物信息,遇有被害人联系领养宠物时,以收取航空托运费、航空包装费、疫苗注射费、宠物办证费、押金的名义实施诈骗。
2017年6月21日,被害人揭XX(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XX)联系被告人张XX,被告人张XX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揭XX人民币6222元。
2017年8月10日,被害人莫X在住处(深圳市罗湖区XX)联系被告人张XX,被告人张XX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莫X人民币4318元。
被告人张XX诈骗被害人揭XX、莫X共计人民币10540元。2017年9月21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某分局民警在海口市南海大道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将被告人张XX抓获归案。同年12月21日,张XX的律师与被害人揭XX、莫X达成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策略:
被告人张XX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有坦白认罪、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裴 斐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