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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金额上千万,律师介入主犯成功变从犯
来源:张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76

开设赌场金额上千万,律师介入主犯成功变从犯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想、犯开设赌场罪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3刑初46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崔X,均系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罗X,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律师、熊XX,均系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吴X,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肖XX,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律师,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欧XX,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律师,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律师,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欧XX,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律师,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何X,女,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律师,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XX律师XXX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及辩护人王律师X、崔X、袁律师、王律师、刘XX、张XX、韩X、张X、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经过: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预谋通过互联网,使用QQ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纠集赌客进行赌博,为此,周XX和罗X各出资15万元用于购买电脑、手机、电脑软件等设备(被告人周XX、罗X各占有30%股份、吴X占有20%股份、肖XX、欧XX各占有10%股份)。上述被告人租用湖北省天门市专门用于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几名股东主要负责赌博中的赔付。被告人刘XX、欧XX、何X等人负责招揽赌客进群进行赌博,被告人肖XX按照各人招揽的赌博赌客下注比例每天给刘XX、欧XX、何X等人提成,当赌客下注超过500元,拉客的人可获得其招揽赌客下注额2.5%的拉手福利,拉手福利有一部分作为赌客福利返还给赌客。经统计,2018年7月20日至8月27日,该赌博群各人的拉手里,何X(肖XX)82612元、刘XX81823元、欧XX39938元、周XX(欧XX丈夫)6668元、欧XX9390元、吴X13966元。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在查获杨X1等人赌博案时,发现被告人周XX等人的犯罪线索,通过侦查,于2018年8月27日在湖北省天门市将被告人周XX等人抓获。在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处查获上述被告人用于开设赌场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硬盘5个、平板电脑4部、手机65部、手机卡45张,银行卡52张及账本若干。经查,“QQ群内共有1491名成员。经司法审计,涉案QQ号码扣除接收“托账号”、“管理账号”后的接收金额合计人民币117XXXX4146元,其中2018年6月份金额为人民币491890元,2018年7月份金额为人民币XXX元,2018年8月份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计算机主机、手机卡、信稿纸、电脑硬盘、手机、银行卡、平板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记事本等;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和搜查笔录、QQ赌博群拉手福利统计表、情况说明、照片说明书、电脑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X1、蔡X1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报告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电脑数据提取的光盘一张、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的光盘两张、QQ个人信息资料、QQ群信息、聊天记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XX、欧XX、何X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或者。被告人罗X、吴X、肖XX、刘XX、欧XX、何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罗X、吴X、肖XX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XX、欧XX、何X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XX、欧XX在法庭上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当庭撤销对坦白的认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XX、欧XX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周XX辩称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赔付,其投入人民币15万元是用于发红包,没有获利,案发现场查获的手机、电脑是由各被告人自己准备的。被告人罗X辩称其与周XX商量开设赌场,由其两人负责出钱,是老板,由于减少风险,决定赚钱之后才跟其他各被告人分红,并不是实际的股份,只是一个获利分配比例。群内的事务由其与周XX商量之后,再给其他被告人安排,其他被告人负责执行。作案所用的手机大部分由个人购买,少部分是用赌资购买。被告人吴X辩称其没有出资入股,也没有股东的权利,其收到了人民币1.3万元的拉手福利。被告人肖XX辩称,其没有出资,其与何X是男女朋友关系,一共收到人民币3、4万元的拉手福利。被告人欧XX辩称,自己未参与商量开设赌场事宜,是事后被周XX拉入参与赌博,其共获得拉手福利人民币9000多元。被告人刘XX辩称,其负责拉人入群赌博,所获的拉手福利,一部分返还给玩家,自己仅得几千元;其还称涉案的手机和电脑是周XX、罗X购买。

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周XX没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回避,也是积极供述,他文化程度有限,在开庭过程中的辩解,不能认定其没有坦白情节。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异议如下:1、湖北省天门市并非专门用于网络赌博而承租。2、被告人罗X、周XX各自出资的15万元是用于垫付福利、进行赔付垫资,并不是购买电脑、手机、电脑软件等设备的投资款。3、被告人罗X、周XX等人虽有口头“股份协议”的约定,但实际上并未按照该约定而分配违法所得。4、(2018)第70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金额虚高,不能认定为涉案赌资。5、被告人罗X、周XX等八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恳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6、本案虽涉及赌博,但依法不应定性为“恶势力”案件。三、被告人周XX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有限,并不是起到最关键作用的被告人。四、被告人罗X、周XX因网络赌博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不大。五、本案不具备将被告人罗X、周XX等五人量刑在三年以上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六、被告人周XX的父母年事已高且常年患有高危疾病,独生子和儿媳全部被羁押,恳请贵院予以考虑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七、QQ赌博群经营时间较短,周XX短获利少,且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八、被告人周XX及家属愿意积极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综上,恳请法庭适当减轻被告人周XX的量刑建议幅度。

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赌资总额117741.46元存在虚高问题,量刑时应予以考虑。2、被告人罗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罗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罗X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予以从宽处理。5、被告人罗X本人自愿缴纳罚金,以最大程度争取法庭从轻处理。6、被告人罗X家庭非常困难,其父母早年离异,他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支柱,独自赡养体弱多病的母亲。在被告人罗X被羁押期间,其母亲全凭低保待遇维持生活。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罗X从轻、从宽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照顾家人的机会。

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辩称:1、结合本案地位、行为及作用,被告人吴X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吴X所获取非法利益较小。3、整个赌场所涉金额存在大量重复计算等问题,实际涉案金额要远远小于起诉书所指控金额。4、被告人吴X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5、被告人吴X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被告人吴X是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X从轻处罚,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肖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肖XX不是开设赌场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起动资金的提供者,对整个犯罪活动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肖XX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并非惯犯,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肖XX认罪态度良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宽处理。4、被告人肖XX被抓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肖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XX的辩护人辩称:1、欧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欧XX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规定应当从宽处罚。3、被告人欧XX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欧XX家庭困难,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5、被告人欧XX参与犯罪时间短,也没有实际投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比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欧XX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刘XX仅拉客起的辅助作用,是从犯。2、拉手福利一部分作为赌客福利进行返还,因此被告人刘XX的获利不是很大。3、被告人刘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欧XX作案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欧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欧XX具有坦白等酌定从轻情节。综上,被告人欧XX法律意识淡薄,未认识到帮助组织赌博触碰法律红线,现已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欧XX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X的辩护人辩称:1、对于检察院查明的被告人何X(肖XX)的拉手福利数额82612元有异议。2、被告人何X在本案中的地位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何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4、被告人何X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何X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策略: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为获取非法利益,以QQ抢红包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纠集赌客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XX、罗X、吴X、肖XX、欧XX、刘XX、欧XX、何X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从本案的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及参赌人数来看,均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有关不具备刑期升格条件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XX、罗X是犯意的提起者,并出资购买设备及用于赌博投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X、肖XX、欧XX虽参与了事前谋划,并未实际注资,所谓股份亦是口头约定的分红比例,没有实际支付,且该三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主要听从于被告人周XX、罗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X、欧XX、何X负责拉赌客入群赌博,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肖XX、欧XX的辩护人有关从犯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罗X、吴X、肖XX、刘XX、欧XX、何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欧XX当庭虽然认罪,但在一些重要事实上避重就轻,不予认定为坦白。公诉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X、欧XX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涉案赌资数额,公诉机关提交了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赌客重复投入问题,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拉手福利返还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人为了招徕赌客,确有将一部分拉手福利返还给赌客,但具体数额无法认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XX、罗X、刘XX、欧XX、何X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吴X、肖XX、欧XX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同,量刑偏高,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罗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吴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肖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欧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欧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何X(肖XX)所得人民币82612元、刘XX所得人民币81823元、欧XX所得的人民币39938元、周XX所得人民币6668元、欧XX所得人民币9390元、吴X所得人民币13966元拉手福利均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硬盘5个、平板电脑4部、手机65部、手机卡45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袁律师

人民陪审员  石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吕XX

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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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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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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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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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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