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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民事/侵权
来源:罗继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9
浏览量:674
肖某与汤某、长沙市雨花区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汤某为中学初二学生(二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5月13日早自习下课后,汤某误会肖某言语,与肖某发生口角,并用其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尖刀刺伤肖某,致使原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部刀伤(右侧血胸,胸壁软组织挫裂伤,右肺裂伤)。原告伤后住院治疗31天出院,经湘雅附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十级伤残,住院期间1人护理,康复治疗费约需0.3万元。罗继平律师接手该案件后,先后到学校和被告住处调查走访,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8.2万余元,学校未经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结果:
案件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被告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可,愿意积极赔偿,后经调解结案,2被告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现已生效执行完毕。
评析:
本案是典型学生伤害事故,因当事人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侵权判断和控
制能力小,加上学校管理上的偏差和纰漏,难免造成伤害事故。2010年7月1
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开始生效实施,该法对侵权理论、责任、救济有了重大
完善,对学生伤害(尤其是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有了新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新法
的成功典范。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被告汤某主观上有伤害原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管
制刀具刺伤原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其拿出管制刀具刺伤原告的行为与原告的人身伤害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且其失责行为与事故发生和原告的受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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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罗继平
  • 执业律所: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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