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佩民律师亲办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来源:梁佩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量:2585

原告 :*** ,女 ,汉族 ,1960 年 10 月 18 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身份证 号码 *** 。

委托诉讼代 理人 :梁佩民,广 东深信律 师事务所律 师 ,执业

证号 :***

被告 :*** ,男 , 汉族 ,1961 12 4 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罗湖 区, 身份证 号码 *** 。

原告*** 与被告***离 婚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 18 4 23 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 普通程序 ,不公开开庭进行 审理 。原告 ***及其 委 托诉讼代 理人梁佩民 ,被告及其委托诉讼


代 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l、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以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准则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以法院最终查明认定的共同财产金额为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 万元 ;4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 理由 :l、被告有经常性的家庭暴力;2、感情不和,分居实际已经满三 年;3、结婚后被告长期与他人通奸,不但没有悔改表现,反而变本加厉;4、被告操控家庭财产,封锁家庭财产信息;5、实行经济控制,使原告在经济、精神、人身上丧失独立人格,沦为附庸。

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9月18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女***,次子***,现均已成年。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子、车子 、存款 、股票 、股权等。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被告既不关心原告也不关心两个孩子,长期居住外地不回家,回家短暂相聚后稍有不满即殴打、辱骂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异性长期偷情、通奸、居住,并育有一私生女,且恶意转移、处分、隐匿财产 ,甚至将夫妻共同财产为 情妇买房 、买车、设立公司 、支付巨额费用 等 ,导致夫妻关系极度恶化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 、原 、 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 从1992年开始至今,被告长期在西安做生意,通 常是几个月才回一次深圳的家,回家一般才几天,原 、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 ,婚后感情至今非常淡泊 。2 、婚后被告既不关心和抚育子女,也不


分担任何家务 。原告因为要抚育子女 ,不得不放弃工作 ,辞职在家 ,既要照顾 2 小孩 ,同 时还需要照顾 4个老人 (公公婆婆以及原告的父母)。3、被告从1996年 开始至今持续“ 包二奶 ”, 在西安与婚外异性**长期通 奸 、同居 。2008 年原告才知道 。**与其女儿远赴美国 ,并就 读贵族学校 、聘请高尔夫私教 ,全部生活费 、学费均由被告支付 。4 、2008 年原告发现被告“包 二奶”、“ 私生女 ”的情况后 ,被告表面上表示要断绝与情妇的关系 ,但此后的10 年 ,被告仍在与喻某通奸、同居 ,并在 其身 上花费了巨额金钱 。

5 、被告与“ 二奶 ”喻某的联系 极为 频 繁、密切 ,开房、聚餐 、旅游 、通话等不断 , 相互之间 的微信电话、文字、图片往来,几乎是天天存在 。6 、经原 告初步了解 ,近 年 来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喻某在西安买 6 套房 、2 台车 ,为 私 生 女在海南买了1套房 。7 、被告经常用夫妻共同财产私下里往喻某招商银行西安高新区枫林绿洲支行卡号为***账户 里 支付巨款。另外,被告向喻某银行卡号每个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4 万元 。8、2016年被告与喻某到北京着手做试管婴儿 ,是否成功尚未可知。9 、喻某无工作 ,也无收入来源 ,被告却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各种方 式 , 为 喻某开办多家公司 。10、被告多年来故意隐瞒 、 转移、藏 匿 、 变 卖夫妻共同财产 ,刻意不让原告知晓共同财产状况 ,即使原告主动问及,被告也总是恶言相向,拒不说明共同财产状况 。11 原告发现被告的种种不轨之后 , 被告当 即对原告进行殴打 、辱骂, 告不得不报警 , 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对原告的伤情巳经委托




司法鉴定。前述事项,致使原告对被告极度厌 ,其行径已深深地伤害了夫妻感情 ,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 ,已无和好可能 。二 、 应根据 《 婚姻法》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上所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

被告***答辩称:l、 同意离婚 ;2、 原告起诉状称被答辩人不关心家庭不属实 ;3、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 ;4 、原告称被告与 第 三 人有通奸不属实 ;5、原告没有 提交自己名下的财产 线索( 产 、银行存款 、股票 信息 ,被告要求 一并分割 ;6 、 被告愿在法庭的组织下对财产分割进行调解 。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所述事实与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5年9月18日在深圳 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婚后先后生育一女一 子。原、被告所生育的子女均已经成年 。

原告主张被告在 2018 年 4 19 日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并提交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告 主张其当 时到深圳 市沙河派出所报案 。派 出所对原告以及其他在 现场的人员做询问笔 录 。原 、 被告的女儿在询 问笔录 中确认被告 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分割的财产 包括 :

一 、银行存款 。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共计***元 被告对该数额不持异议 。

二 、 股票账户 资金 。原告主 张被告名下股票证券账户余额共





计***元 ,被告对该数额不持异议 。

三 、原告主张被告共计投资保险 600 万元 ,其中购买***保险500万元,购买***保险100 万元。双方均确认按照以保费600 万元确认该项夫妻财产的价值 。

四、车辆 。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价值为4万元,原告主张该车辆所有权。原告主张另有一辆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被告同意由原告取得粤 ***车 辆所有权,并且不 主 张取得补偿款 。

五 、房产 。

( 一 )登记在原、被告名 下位于深圳 市罗湖区***房产 ,双方确认该房产的市场现价值为520万元 。原告主张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被告主张取得补偿款。

二 )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湖高尔夫大宅***房产,原、被告均确认该房产市场现价值为3600万元 ,目前尚欠按揭 贷款本息***元未偿还。原告不主张取得所有权,但主张取得相应的补偿款。

六 、转让款。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位于***的房产以4300万元的价格转让 ,而 被告未能对***元转让款的合理用途 予以说明,因此 25991960元应当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且原告应当 多分。

被告确认 于 2016年7月以 43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房产 , 让款中的***万元用于支付税款 ;***多万元用于偿还位于***




的房产贷款 ;为大女儿支付购房首付款***多万元 ;购 买***保险 500万元 ;***元用于投资股市 ,其中通过农业银行尾号为*** 的账户转入15731627. 98元 ,通 过招商银行尾号***账户转入 2465040 元 ;购买***保险 100 万元 ;支付婚生子国外留学费用***多万元 ;被告出借 给案外人的款项为***万兀 。

原告主张 :被告没有提交税款支付凭证的情况下不认可被告主 张的***万元税款;偿还***的房产贷款的款项是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账户转给原告,与售房款无关;原告提交的房产信息单显示双方女儿购买房产时间为2015 年,支付首付款时间也是在 2015 年,而出让上述房产的时间 2016 年;购买***保险的 500 万元是通过招商银行账户支付的 ,并非售房款的收款账户;从被告提供的股票投资统计表看,被告在 2016 7 月之后通过农业银行账户投资股市的款项为 3000元 ;2016 7月后被告通过***银行账户转入股票资金账户的款项为***元,但招商银行的账户并非售房款的收款账户;双方的儿 子 自 2014 年开始在国外上学 ,虽然有费 用发 生 ,但并非 按照被告所述 500 多万元均是在 2016年 7月后发 生 ,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2016 7 月后向儿子转款的记录 ;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账户转款300万元到案外人账户,该账户并非售房款的收款账户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时以100万元购买***保险 。

被告主张2016年7月出售位于***的房产之前有大


量的支出:2015 6 月*日至 2015 7 *日股权投资***万元 ,为女儿购买房产支付***万元,支付***的房产税 189 万元 ,一次性支付***的房产按揭款项 553 万元,这些款项当中的 3320万元是在 2016年7月之后不断归还, 出售房产后产生的支出为1870万元 。

七 、 原告主 张被 告持有 陕西*** 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股权,上述股权应 当作为夫妻财产 予以分割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申请对被告持有的***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权予以查封。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已在另案提起诉讼[ ( 2019 ) 粤 0303 民初 *** 号案] ,主 张上述股权实为案外人所有 。因对 (2019 ) 粤 0303民初 ***号民事判决不服,案外人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

八 、 原告主张被告自 2015年开始向案外人大额转款共计 ***元 ,原告主 张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且原告应当多分。被告主张 2015年6月8日至 2016年 7月期间,案外人***向被告转款 共计***万元,形成对被告的债权***万元。被告提交其名下的银行流水,并主张每一笔款项均有对手信息,被告并非因离婚而转移财产。原告主张被告向案外人喻某大量转款 ,而喻某为被告的情人,针对被告对喻某的转款,原告已在另案中提起诉讼

九、 被主张除原告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存在夫妻 共 同债务 ,但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均不予认可 。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并准许双方离婚 。关 于原告主 张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提交报案后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及伤情鉴定报告 ,原、被告的女儿及案外人均在笔录中陈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伤情报告显示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

关于原告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银行存款、股票账户资金、投资的保险。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的事实,被告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账户资金、投资的保险共计可分割价值 11042059. 69 ( 621443. 05 元+4420616. 64 元+6000000 ) ,

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 5521029. 8 元 ( 11042059. 69 元 X 50% ) 。 二 、 房产 。 一 ) 登记在原 、 被告名 下位于深圳市罗湖 区***房产 , 由原告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但应 当支付被告补偿款 260万元 (520 万元 * 50%) 。( 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 区***房 产由被告取得所有 权 , 但 被 告 应当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14919714. 16 元 ( 36000000元 *50%-6160571. 68 元 *50% ) 。

三 、 车辆 。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 粤***由原告取得车牌及车辆所有权 ,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补偿款 。原告主张的另一辆车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故本院不予处理 。

四、 原告主张被告在2016 年7月 将位于***的房产


以 4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 ,而 被告未能对25991960 元转让款的 理用途予 以说明,因此 25991960元应 当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且原告应当多分 。首先 ,该笔款项属于原、被告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夫妻 共同财产所得,被告取得款项后,应当与原告就款项的用途进行平等协商 。然 而被告在取得该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后未与原告商量即将款项支出。第 二 ,被告取得售房款后,支付必要的开支符合常理,但从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来看,被告所列明的各项大额开支发生在售房款取得之前,而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证据不能证明各项大额开支与售房款的支出相关联。基于以上分析,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售房款1000万元 。

五 、 原告主 张被 告自 2015年 开 始 向案外人大额转款共 80385100元 ,应 当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且原告应当多分。 首先 ,根据被告提交 的银行账户信息 ,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年 来均有 大量 的款项频繁地转入转出,而根据原、被告确 认的事实 被告近 年来 持续进行股票投 资、 保险投资 、经营 生 意、支付购房 、 支付家庭开支等 ,其名 下银行账户 内有款项大 量 进 出亦符合 常理 。根据 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认的事 实 ,原告并未参与被告的经营,因此在双方的日常生活中,确实 存在被告支配款项转入转 出的情形 。第 二 ,对 于被告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转给案外人喻某的款项 ,原告已经确认在另案提起诉讼 。第 三 ,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 ,在被告提交银行账户 转款信息和情况说明后,如原告认为 被告的款项支出不合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相


应 的证据,原告仅凭 款项转 给案外人就 认定被告转移夫 妻共同 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 予支持 。

六 、 原告主张分割被告持的有***有 公司***% 的股权,因本案 审理过程 中 ,案外人 巳在另案提起诉讼 【 ( 2019 ) 粤 0303 民初***号案 】,主 张上述股权实为案外人所有 ,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当 中 ,故本案对原告该主张不予处理 ,当事人另 寻途径解决 。

被告主 张除原告主张分割的夫 妻共 同财产外 ,还存 在夫 妻共 同债务 ,但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夫 妻 共同债务均不予认可 。由于本 案乃身份之诉 ,原、被告主张的债权债务涉及案外人权益 ,本案 不 予处理 ,当事人另 寻途径解决 。

综 上所述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 十 七 条 、 第 三 十 条第二款 ,第 三十九条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 第六 十四 条第一款 、第一 百四十 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

一 、 准许原告*** 与被告***离 婚。

二 、 被告***应 自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 日内向原告*** 支付银行 存款 、股票账户 资金 、保险投资的补偿款 5521029. 8 元 。

三 、 登记在原告*** 与被告***名下位 于深圳 市罗 湖区***房产( 不动产证号 :***) 由原告***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原告***应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补偿款 260 万元 ;被告***应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 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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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该房产的全部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 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湖高尔夫

***房产 ( 不动产证号***) 由被告取得所有权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 补偿款 14919714.  16

五 、 登记在原告***名 下的车牌号 为 粤***车 辆 由原告***取得 车牌及车 所有权 ,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补偿款

六 、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原告***支付 售 房款 1000 万元 。

七 、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精神损害赔 偿金 5 万元 。

八、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 。

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 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 当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第 二 百五十 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 受理费 762700. 7 元 , 由原告负担 582313. 1 元 、 被告负担 180387. 6 元 。保 全费 5000 元 ,由原、被告各负 担 2500 元 。公告费 450 元 , 由被告负担 。上述费用 原告已预交 ,被告应 自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 日内将应 承担之数迳付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 ,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 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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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于广 东省深圳 市 中级人民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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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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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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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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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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