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律师亲办案例
名誉权纠纷二审胜诉案件
来源:田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1
浏览量:1737

2018)京02民终11747号


代理律师: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代理结果:驳回对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未认定徐某以侮辱的方式群发“自述材料”的行为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已经在我及徐某之夫李某的朋友圈内造成我社会评价的降低,也造成了我洽谈半年的投资人合作失败。2.一审判决无视我提交的证据,徐某提交证据后,一审法官未给我质证期,程序错误。

徐某代理人田野律师代理意见:同意一审判决,刘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公民享有名誉权,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以及他人的社会评价由此而降低的受害后果。虽刘某称与徐某之夫李某系合作伙伴关系,但二人均各自另有家庭,言行举止超出正常社交范围,徐某向李某亲友及合作伙伴发布“自述材料”确有不当,应受到批评教育,但影响范围较小,因此刘某所诉名誉权受到侵害,法院认为尚不构成。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经济损失一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为证实其所述徐某的行为使其名誉受损,给其造成了恶劣影响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提供如下证据:1.微信记录,包括向生命之缘、老李家亲友两个群发送的“自述材料”,内容包括:“您好,我是李某先生的现任妻子徐某,某设计院高级工程师,已退休,返聘工作。我跟李某先生是2007年3月在网上婚介初识,不久他便搬来与我同居,房子是我单位2004年建成福利分配给我的楼宇单元房。当时他每月工资仅有三千,六十岁的人了,来京打拼不容易,我工资收入好生活宽裕人较天真单纯不计较这些,一心一意只想着与他一起共度后半生。……2015年底他开始与刘某博士几乎每周七天在一起,他们对外称之合作伙伴。(早几年都是在某医学研究院上班)。李某先生为她购置二手奔驰车,他们又在北京怀柔某小区曾购房安家,可惜2017年8月此家被政府下令夷为平地了。后来他们安置在丰台区某大厦单元房。在这几年,李某偶尔回到家里,也公然在我面前用手机与刘某打情骂俏,什么亲爱的,想死你……刘某想骂就骂,常常听到她发出吼叫声音大骂李某,并且把李某赚的钱全部占有,尚且矢去人性,李某似乎已经被爱冲昏了头脑,失去自我。……难道为一个只会占有剥夺你的一切,光天化日抢占有妇之夫如此自私自利的女人在一起,梦想着去打造什么伟大的中医事业?做梦吧!你这位有妇之夫在外与刘某做尽见不得光的苟且之事,如此不负责任,没有家庭担当,如此阴暗自私的行径,……”徐某否认上述微信是其发送的,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微信内容没有不实信息。2.短信记录,包括向案外人韩院长发送的“自述材料”。徐某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系向相关负责人的哭诉,大部分陈述与李某之间的婚姻生活经历,涉及刘某的内容不多,且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不实信息及无端猜测。

徐某为证实其所主张的刘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该份证据显示:刘某与案外人李某外出游玩并牵手。刘某称二人系正常社交,不存在不正当关系。2.刘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包括:李某:“亲爱的,发个红包呗?弥补我受伤的心!”刘某:“我爱你一生一世!红包金额为52.11元。”李某:“什么都没干!什么都不想干!搂着你照片睡了一下午觉!哎,18年总算是与你上了一次床。”刘某回复笑脸。刘某:“哪天方便去那边过节?初三初四?定好我安排时间。”李某:“初四,周一!”李某:“亲爱的等你红包呢?睡不着。”刘某:“明天给你转。”刘某分享文章《干净,是一个人最大的福气》。李某:“当你学会以干净的心来看待纷繁世事时,定会看到人生最美的风景。”“尊夫人教诲,努力做一个内心和仪表都干净你最喜爱的先生。”李某:“亲爱的,我现在更想你!从中午开始一直到现在肚子不舒服!涨疼,晚上王政委叫去吃饭。她去了,我自己一个人在家用热敷和按摩肚子,刚刚又喝了热姜红糖水,刚刚缓解了一点点!所以想你,如果我们在一起,会照顾好的。”刘某未回复。李某:“亲爱的,人家82还生了个儿子,我们也生个女儿吧。”刘某未回复。徐某称上述证据均系李某酒后向其炫耀刘某时其自李某的手机中取得。刘某认可其本人微信名是玛莎,但称徐某无原始载体,不认可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微信记录未显示其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有一些过激言论,但是其没有回应,其本人回应的都是正常的工作交流。

二审法院审理中,刘某除对一审判决记载的发红包记录“刘某:我爱你一生一世!红包金额为52.11元”持有异议,认为该红包是李某给其发送的外,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徐某则认为关于红包的记录以法院最终核实为准,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并无异议。二审法院对此认为,按照徐某提供的关于微信红包截屏,应认定是李某给刘某发送的该红包,刘某已经领取了该红包,同时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另,刘某一直坚持其与李某是合作关系也是师徒,并无不正当关系,即便微信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爱她,不能说明她对李某有不正常的关系,但就二审法院提出的为何其未就李某通过微信向其多次发送的超出同事和师徒关系的言语作出任何反驳或者阻止,刘某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刘某还欲提供其作为承包人承包大棚的协议书和作为买受人的购车合同、李某的书面意见等证据,以证实徐某所述内容失实。徐某坚持认为刘某提出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并表示李某与徐某已于2018年11月1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本案证据已经作为该案证据提交法院,李某离婚同时给予徐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故李某作为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其证言无效,不予质证。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承包合同、购车合同等与本案名誉权纠纷无关,因李某系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书面意见不能成为本案证据。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社会评价的贬损才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根据双方并无争议的微信记录,可以确认李某给刘某发送过多条暧昧的微信;而刘某虽自称与李某系朋友、合作伙伴及师徒关系,但在明知双方各自有家庭的情况下,对于李某的上述微信多数采取不回复或语音回复(部分无显示内容),并未予以拒绝或抗议,特别是对于李某给其发的留言为“爱你一生一世”的红包也是予以接受;且刘某在发给李某的微信中对李某说话的语气、言辞明显也不是合作关系和师徒关系应该有的态度。刘某坚持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超出正常社交的关系,本院实难采信。可想而知,时为李某妻子的徐某向亲朋发送微信述说自己对于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历和感受,即便个别事实可能未经过核实,不一定十分准确,应予批评,但并不能对事件的整体判断造成根本影响。因此,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与李某言行举止超出正常社交、徐某发送范围影响较小,并认定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刘某的名誉权,无明显不当。

至于刘某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刘某委托的律师参加了庭审,双方质证过程中,其代理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并未提出要求给予质证期,因此刘某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并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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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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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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