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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3%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5-11 14:53 浏览量:159

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3%时,不必然解约,法院应从维护交易稳定、兼顾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评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标签:房屋买卖|面积误差|合同解除|公平原则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预测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后经测绘,诉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95.36平方米。2013年,开发公司通知按2.5%以内补款、2.5%以外赠送方式处理。2014年,张某诉请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虽超过3%,但开发公司在本案中只对超出合同约定面积2.5%予以主张,对其余部分并未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对涉案房屋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开发公司没有过错。开发公司所提供证据证实,由于建筑规划中适用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中适用的《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屋面积确认标准不同,最终导致涉案房屋总面积产生差异。张某并未因涉案房屋面积差异遭受损失,开发公司亦未因房屋面积差异从中获益。现开发公司只对超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2.5%要求张某补交房款,对其余3.96平方米已明确放弃权利主张;对涉案房屋因面积差异而增加的契税,县政府也以会议纪要方式,要求对其应缴契税总额的25%由县财政局予以先征后返。《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作为民事立法领域内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在于该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结合。将该原则作为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准绳,可有效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维护与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虽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约定,但开发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保护了张某权益免受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如仍解除涉案合同,不仅使得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目的得不到实现,亦使得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亦有违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判决驳回张某诉请。

实务要点: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法院应从维护交易稳定、兼顾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评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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