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判决,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父母帮助还贷,
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特别说明】本文发布案例,系王丽霞律师实操真实案例。有鉴于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隐私考量,已进行技术处理,无辨识度。仅对专业问题进行呈现。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女方父母出资为女方购置房屋,按揭贷款由其父母帮助偿还
2018年2月,男方购买房屋一套,按揭贷款自己偿还
2018年5月-8月,双方共同装修男方购买的房屋
2018年8月中旬,双方登记结婚
2019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起诉要求离婚
2019年9月,女方委托王丽霞律师团队,帮其争取房屋装修投入,以及男方房屋婚后所还按揭款及相应增值。
2019年11月,法庭审理过程中男方提出要求分割女方婚前购置房屋,婚后所还按揭款及相应增值
本案焦点
女方婚前所购置房屋,婚后父母帮助还贷,可否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女方父母帮助还贷,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评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女方婚前购置的房屋,产权属于女方个人。婚后还贷属于对该房屋的后续出资。其父母在其婚后按月帮其还款,初衷还是给自己的子女赠与购房款,性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精神相吻合。故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做出了判决。
案件小结:
当前房价高企,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比比皆是。但现在年轻人婚姻稳定度低,父母如何出资,何时出资能够达到自己的初衷可以说是一个高难度技术活。建议法律服务前置,在出资前能够有律师帮助筹划,免得事后打官司困难重重,既失财又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