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7月2日和7月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被告写明在2019年7月5日偿还借款,如不能偿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故主张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意见:
一、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据。
2、2019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有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为据。
该二笔汇款合计8万元,其中有一万元是被告汇给原告的,作为购车款汇给销售公司,该一万元不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3、2019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由借条和中国银行转账记录为据。
综上,本案原告借款给被告共计27万元的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共计借款27万元,偿还了37500元,尚欠232500元借款本金未予偿还,原告有权自起诉之日起主张逾期利息。
三、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在2019年7月2日和7月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被告写明在2019年7月5日偿还借款,如不能偿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因被告逾期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被告应当承担。
法律判决:支持诉讼请求,代理费由于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明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