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2017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5月9日领取了结婚证,2018年5月2日生育婚生女,由于双方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不够,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从2019年春节后至今原被告分居,2019年4月份原告在无为县法院起诉,2019年6月18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婚生女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从事大理石、厨卫台面加工工作,在第一次开庭中,被告自述月收入7、8千元,在平时生活中,被告向原告陈述月收入15000元。
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代理第二次起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代理人提供法律依据,依据事实与法律代理。
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的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