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定宏律师亲办案例
高空抛物入刑被刑拘第一人
来源:刘定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浏览量:1472

1

据悉,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于2019年11月15日处置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1月15日8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接到报警称,在成都市小南街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处置,在该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旁发现银色菜刀一把,所幸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该所民警细致缜密的摸排走访,于当日10时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女,30岁,江苏人)抓获。经讯问,周某对自己与男友发生争吵将菜刀扔出窗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当日正在成都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等车的市民只听“砰”的一声,一把明晃晃的菜刀从天而降砸到路经车站的公交车车顶后反弹到路面。路人无不心有余悸。

事情起因:周某与男友凌晨外出吃夜宵,直至早上7点才返回租住地,两人均处于喝醉状态,因琐事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周末把客厅桌子上的物品掀翻后还不解恨,又冲进厨房拿起菜刀从窗口扔出。所谓冲动是魔鬼,周某这一扔,可谓闯了大祸,摊上了大事,将面临牢狱之灾。不过,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你干嘛拿刀往外扔啊,这是演的哪一出?是不是不相信朋友圈发的高空抛物竟可以入罪,想以身试法,还是想吓唬吓唬男友,你再和我吵,信不信,再被扔出的可不是这把菜刀这么简单了。无知者无畏,一扔刀,成千古恨!

3

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笔者注: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最高可判处死刑)。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笔者认为,周某高空抛刀的行为可以符合意见中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兜底条款,即(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理由在于,为何把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就是考虑到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害,刀较之于一般物品其从高空被抛落造成的潜在危险性更大,应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笔者判断周某可能将被判实刑。
文章最后,笔者温馨提示: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为了自己的前途命运,千万别再高空抛物,切勿以身试法!


以上内容由刘定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定宏律师咨询。
刘定宏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5好评数0
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定宏
  • 执业律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