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案件
来源:田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浏览量:1328

代理律师: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原审被告

代理结果:驳回对方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470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周某上诉称,周某与某餐饮公司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周某在北京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周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周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董某对周某的上诉未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法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董某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周某、某餐饮公司提起的诉讼,涉诉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周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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