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7月卖方刘某与买方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一套自有住房以56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并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便将房屋交付陈某使用,双方约定以刘某为陈某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委托形式进行交易过户。
2017年12月厦门房价下跌,陈某恶意设计导致双方无法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并以短信形式向刘某发送解除通知称,因“双方对全权委托公证的理解存在争议而导致房产交易无法履行,该情形属于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双方均不属于违约!本信息送达之日合同解除!” 此后,刘某和中介工作人员均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多次联系陈某,但是陈某避而不见,也不接电话。
2018年1月陈某向法院起诉,主张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要求刘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按揭款60余万元。在房价大幅下跌的情况下,刘某已无法以原有560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房屋,一旦合同解除退款势必遭受严重损失,于是委托本律师应诉。
代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的分析了陈某提交的证据,然后依法调取了陈某及配偶的房产交易记录和婚姻登记信息,发现在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短短两年期间,陈某及配偶名下曾有五套房屋交易的记录,并同时有离婚和复婚的情形。经过时间轴对比发现,陈某及配偶实则是很有经验的炒房投资人,曾以离婚复婚的方式来规避本地房产限购政策。而其恶意解除主要体现在,房价下跌后为了解除合同,拒绝配合办理公证委托,并刻意录音收集证据,短信通知解除并拒绝谈判立即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1、陈某是否享有合法解除权,如果没有合法解除权,其错误行使解除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2、如果陈某构成违约,刘某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和主张各项损失赔偿的权利。
本律师在对案件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后,立即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陈某解除行为无效,并基于陈某的违约行为,刘某有权解除合同、没收购房定金及要求陈某赔偿包括房屋差价、使用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查后,受理了刘某的反诉,并准许了刘某对房屋差价款的评估鉴定申请,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合同解除,陈某构成违约,根据评估鉴定报告显示房屋价格下跌60余万元,陈某对刘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无需退还购房定金及按揭款60余万元。陈某收到判决后并未上诉。
律师心得:
房价波动属于市场风险,陈某作为富有经验的交易主体,为了转嫁房价下跌风险恶意解除合同,刘某多番协商未果后积极委托律师应诉,律师通过充分的调查和精细化的工作,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房产纠纷在无法通过谈判协商的情况下,以诉讼方式解决实属无奈。但是诉讼是一场零和博弈,是技术和实力的比拼,胜诉不会辜负律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