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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来源:李长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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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20191月收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传票,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林某十分诧异,经查后获知,自己姓名于20146月在北京市某区工商分局(被告)被注册为“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该公司于201811月被上海某公司起诉合同纠纷。但林某并未在该工商分局进行过工商注册,林某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林某遂委托代理人以原告身份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以该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A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使用的是其丢失的身份证,他人冒用自己名义注册公司本身是违法的,故原告林某不应对A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现原告林某名下的A公司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将原告林某登记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往返路费及住宿费。

林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作庭审中出示:1、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A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林XX”的签字不是原告林某书写;2、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林某支付了鉴定费,并主张应由被告承担。

该工商分局答辩称,A公司向其提交的设立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其准予A公司设立登记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依法受理了A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慎审查,并认为,被告对A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材料的真实性应当由A公司设立时的代办机构某注册代理事务所负责。被告引用相关行政性法规,认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此,被告在A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尽到应尽的形式审查义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提供材料的注册事务所承担。被告作出的准予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保护被告正常的行政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林XX”签名并非原告林某所签,鉴定费发票能够证明原告预付的鉴定费数额,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A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该工商分局提交相关材料及该局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等,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月予以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月,案外人某注册事务所指派王某向被告某工商分局提交了设立A公司的申请,并申请将林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向该分局提交的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公司章程中的股东签名处均有“林XX”签名。被告收到申请材料后,于当日予以受理。经审查,被告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当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另查,原告称其身份证曾于20143月丢失,其与20149月补领身份证。原告新补办的身份证与被告档案中的身份证相比,照片和有效期限均不同。20191月,原告收到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就上海某公司诉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和传票,发现其被登记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遂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

再查,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工商登记档案中的“林XX”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通过摇号方式由某司法鉴定所对笔迹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XXX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林XX”签名字迹与样本中林XX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认为,依照《公司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作为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A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及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收到A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当日受理并作出核准登记的行为,已履行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并无过错。但因A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林XX”的签字经鉴定确认并非原告本人所签,因此被告虽然履行了对申请材料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将林某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将林某登记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某获得胜诉。

律师观点:

1、过去在一些地方由于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手续相对宽松,做法不规范,确有代理注册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替人“起照”,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被冒用人因此被卷入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莫名其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出行受到限制,遇到麻烦,才感到时态严重。此时欲将自己“洗白”,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虽然最终能够得到解决,但所费精力和时间将是超乎想象的。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具体包括争议事项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之内,具体执法行为有无法律依据,是否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市场监管机构(工商分局)纵然已尽到审查义务,但因工商登记材料须以真实为前提,凡虚假材料均缺乏事实依据,均应撤销。

3、自然人如遇到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应及时准备证据申请市场监管局撤销错误登记,必要时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权,避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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