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桂律师亲办案例
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
来源:吴兴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1
浏览量:1294

案情简介:

被告人金X勇在2013年1月至10月间,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范围向徐XX贩卖冰毒5次,重量分别为9克、5克、2克、3克、3克,共计22克。

2013年10月5日,莫XX跟被告人金X勇讲有人要K粉,被告人答应帮其搞。后被告人花费3000元向马X购得玻璃粉3000克放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准备次日下午送给莫XX,结果次日凌晨就被公安干警抓获,在其出租屋内查获二袋白色晶体净重2895克。经鉴定,该批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及磺胺成分,氯胺酮含量为13.80克/100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X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相关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重点:

本案前面的多次贩卖冰毒因为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吸毒者的指控和辨认,基本上没什么辩护空间,只能把重点放在2895克的毒品上。按正常量刑,查获这么大的毒品数量最少都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本人认为从查获的毒品中毒品含量低,且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这两个方面来辩护可能会有一定效果。

尽管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是,毒品纯度的不同表明其内含有毒性成分多少不同,纯度高的毒品,流入社会后其危害性必然大于纯度低的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南宁会议纪要》)中明确,“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的,在处刑上应酌情从轻;特别是掺假之后的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

本案中被告人称是买的玻璃粉,且其购买的对价只有1.00元/克,明显大大低于毒品的价格,而事实上疑似毒品检出的氯胺酮含量为13.80克/100克,明显低于25%,属于毒品含量极低,根据《南宁会议纪要》精神,应当给予从轻处罚。又本案中的毒品被查获没收,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因此,请求法庭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本案查获的2895克毒品,毒品含量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X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本案判决出来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都表示接受服判不上诉,取得了当事人较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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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兴桂
  • 执业律所:
    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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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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