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杨律师亲办案例
杜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周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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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98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杨,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立案,于2018年8月27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多次编造带其父亲前往欧洲就医需要现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共计94219元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日常花费。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说明情况。

2019年1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杜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报警后将全部钱款退还。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进行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

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之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20日间,被告人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多次编造带其父亲前往欧洲就医需要医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共计94219元并挥霍。

被告人杜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报警后将全部钱款退还,并于2019年1月28日主动到公安投案。

现被告人杜某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某陈述证明:被告人杜某以其父亲在欧洲看病为由骗取自己的钱财,其报警后被告人杜某将全部款项退还的经过。

2、微信记录及账单证明:被害人赵某向被告人杜某转款的情况。

3、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杜某被抓获的经过。

4、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被告人杜某的身份及无前科的情况。

5、被告人杜某供述证明:其对被害人赵某谎称带其父亲去欧洲看病骗取钱款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认定。

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对杜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洪利

人民陪审员董立霞

人民陪审员李俊秀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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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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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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