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泽强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牵扯会仔款,律师分析说理获支持。
来源:蒋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6
浏览量:383

吴某和傅某是多年好友,二人交情深厚。2014年初傅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不得已向吴某开口借钱。吴某虽小有积蓄但实际并不富裕,然而其碍于情面仍决定借钱给傅某助其度过难关。

傅某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分四次向吴某借款共计23万元,吴某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傅某为了让好友吴某放一百个心,亦当场出具由其本人书写并加盖手印的借条(共四份)交由吴某收执。期间,二人仍存在大量短期借款(无借条)、会仔款往来,吴某单纯转账给傅某的金额高达90多万,傅某转账给吴某的金额亦近70万,双方转账差额20万有余。

后经吴某多次催讨,傅某仍无还款意愿。吴某无奈下于2019年9月初起诉至泉州某区法院要求傅某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然对簿公堂后,傅某先是以借条与会仔款有关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后提供大量银行转账流水试图证明即便借款实际出借其亦已清偿绝大部分借款。

本案系一起泉州闽南地区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案涉借款外,原被告双方客观上存在其他大量经济往来,在这剪不断理还乱的经济往来中又牵扯到会仔款往来,使原本看似简单的问题更为复杂化。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借款23万元是否实际出借,二是若借款真实存在被告是否已经还清借款。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倾听了客户关于借条形成过程和借款交付过程的陈述,坚定地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诉争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基于此,泉州抢地主团队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涉案借条添加部分均是被告本人笔迹,被告未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第二,本案存在多份借条借款均是小额借款,原告能够准确陈述款项交付过程借条形成过程,能够合理解释有关疑问;

第三,若案涉借款没有实际交付,被告先后出具四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四,双方除案涉借款23万元外,还存在其他大量经济往来,原告所汇款项远超被告所汇款项,不计算现金交付双方转账差额仍20万有余。若还款被告理应及时取回借条(初次借款2014年1月至庭审2019年12月已近6年),然至今借条原件仍有原告收执保存

此外,针对被告答辩团队律师亦予以逐个击破

第一,被告自认对四份借条表面真实性没有意见,又答辩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意思表示明显自相矛盾;

第二,被告否认涉案借款实际交付但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

第三,被告答辩已经偿还了大部分款项但是只是含糊其辞无法明确具体还了多少还有多少未还,无法自圆其说不足为信

第四,被告无法合理解释双方转账差额近20余万元的原因;

第五,被告无法合理解释会仔标会情况,甚至连会仔具有周期性的基本常识都试图背离。

事无小事,案无小案。经过团队律师内部的充分讨论、庭审的据理力争,最终原告吴某的诉请均被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此案团队律师的诚信高效、勤勉尽责得到客户吴某高度肯定。

风险提示点:

1、双方间款项往来较多时,应更注重以借条来确认借款关系,以区别其他经济往来;

2、结算而来的借条书写应更加注重与款项交付(含现金、转账)的呼应关系。

3、若需规范借条样本可以私信貌美如花的泉州律界贾玲——陈柳清律师领取。

以上内容由蒋泽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泽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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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泽强
  • 执业律所: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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