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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死亡 同饮无责
来源:陈永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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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单(化名)与同事饮宴后,被同事送回宿舍休息。次日,同时发现李单身体异常,送医,不治身亡。李单亲属起诉与李单同饮者11人,索赔62万余元。甘肃定西临洮法院和定西市中级法院两审驳回李单诉求。

法院裁判不但要解决社会问题,定分止争,还在极大程度上引导了社会价值取向。比如,数年前某判决书称,你没有撞到人,你为什么去救助?此后,无人敢在轻易学雷锋扶老助幼,甚至帮助别人还要拍视频取证自保才敢帮助别人。

李单案法官值得尊敬: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民间俚语甚至称“无酒不成席”。宴饮中无论关系如何,同饮者之间因同饮就有了法律上责任和义务,违背社会常识,也违背《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单纯认定同饮有责,将导致自然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泛化,会破坏正常社会交往。应该说,该案依法解决了法律纷争,没有对正常社会行为方式造成冲击,维护了社会正常秩序。

就李单饮酒案,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下为什么李单同饮者无责。

一、李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危害应当有足够认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无论行为后果好与坏,均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一旦法律责任泛化,要求行为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无异于要求无关人员对他人行为负责,不但没有道理,也不符合法律关于责任自负的规定。不但无助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还会对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和冲击。

二、李单在明知过量饮酒会对自身产生危害情况下,仍然自行过量饮酒,应当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千杯不醉”的人毕竟是极少数,正常人过量饮酒都会醉酒,会诱发自身疾病爆发,或者产生诸如行动力减弱,发生危险。李单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和健康情况有清醒认识,这个认识如同知道自己食量多大一样普通。明知不胜酒力,仍然过量吃酒,其意思表示来源于李单自己。他不喝酒,没有不当劝进。

三、李单同饮者无对李单恶意灌酒。

同席吃饭喝酒,你不吃,没有劝你吃,你吃多少,全由你;你是没有吃饱也好,你是吃多也罢,都是你一个人的事情。其结果自然要你自己承担,责任自然要自己负担。李单也不例外。

四、李单醉酒后,同饮者将其安全送回宿舍,在发现李单有异常,及时将其送医,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同席吃饭,发现有人醉酒或者疑似醉酒,行动力减弱,独自回宿舍可能发生危险,同饮者已经将李单送回宿舍,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无义务,就无责任。李单同饮者自然不必要对李单的意外承担责任。

五、同饮者关系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没有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也不产生法定救助义务。

同席吃饭喝酒,彼此之间没有上权利义务关系,互无责任,互无义务。只有在负有法律上责任,没有尽到责任,才产生相应法律义务。李单醉酒案,正是因为同席饮宴者之间,相互没有法律责任,也没有谁因为自己不当行为对李单产生义务,自然没有人需要对李单的意外承担责任。

六、无证据证明李单死亡与同饮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相互没有法律关系的人,只能因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产生责任。既无基于身份产生对他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做可以对他人承担责任的行为,自然就没有对他人承担责任的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就李单醉酒案而言,正是同席饮宴者没有对李单做出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才最终无需对李单的酒后意外承担责任。

我们不得不说,好的判决不但维护相关社会主体权利,还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也极大引导社会核心价值。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之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使命,在培育和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重要使命。法院判决书不仅仅是对个案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小”案影响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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