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井律师亲办案例
二审刑事辩护后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来源:马寅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浏览量:552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刑终98号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YYY,男,198XXX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XXX,大专文化201XXX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X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XXXXX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SSS,女,197XXX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XXX,初中文化201XXXX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X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XXXXX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ZZZ,男,198XXX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XXX,高中文化201XXX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XXX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X

XXX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寅井,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LLL,女,198XXX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XXX,高中文化


办案经过

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X犯诈骗罪一案,于ニO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2019)鲁078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ニ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素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寿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进元

审判员  杨金华

审判员  朱   峰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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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寅井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20191013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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