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刑终98号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YYY,男,198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XXX,大专文化。201X年X月X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X年XX月XX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SSS,女,197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XXX,初中文化。201X年XX月X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X年XX月XX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ZZZ,男,198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XXX,高中文化。201X年X月X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X月XX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X
年XX月X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寅井,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LLL,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XXX,高中文化。
办案经过
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X犯诈骗罪一案,于ニO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2019)鲁078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ニ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素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寿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进元
审判员 杨金华
审判员 朱 峰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