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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私了”协议 多获赔偿7万元

作者:王长清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4-22 13:46 浏览量:235

基本案情:2018年8月某日,李某驾驶轿车与包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包某受伤。包某因本次事故医疗费花费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找到包某,表示愿意赔偿其全部费用,于是包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共计理赔4.5万元。

包某的朋友知道此事后,告知包某呼和浩特市王长清律师专门做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建议他咨询一下王律师。经过咨询,包某得知自己因本起事故造成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款按照法定标准应在10万元以上。于是包某委托王律师为其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已经与包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已经处理完毕。王律师提出:第一,包某受伤后应做伤残鉴定而未鉴定,在损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包某作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损。第二,包某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约定的赔偿金仅4.5万元,远低于按照法律规定包某应得到的11万元赔偿款,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合同可撤销的情形;第三,就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而言,并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约定全部赔偿项目,存在缺项的情况;第四,保险公司相对于包某,更具备专业性,其不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赔偿包某7万余元。

律师提示:1.谨慎与保险公司“私了”,对保险公司而言,势必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赔完了事,概不负责”。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2.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应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最有利的证据。3.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不代表丧失了诉讼的权利,当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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