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
作者:马大维 更新时间 : 2020-04-22 浏览量:61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大大、小小是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小草。2015年大大、小小开始分居将近四年多的时间。女儿小草自双方分居后跟随小小一起生活。小小发现大大在双方分居的时候结交了别的女人,与大大两人开始在一起生活,大大认可确有此事。小小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大大的婚姻关系;女儿小草由其抚养,大大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要求大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案例分析:
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小小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大大离婚,大大也是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加之双方持续分居有四年多的时间,有理由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小小要求解除与大大的婚姻关系,应当准许。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对小草的抚养,从能给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的角度考虑,小草跟随小小生活为宜。小草抚养费的数额,在这个案件中,根据大大与小小收入状况、城市实际生活支出需要的因素,酌定大大每月应支付1500元抚养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大大存在过错,对小小要求大大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
律师看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彼此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系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个案件里,大大与婚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小小的个人情感,毁坏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大大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违反了国家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小小属于没有过错的一方,有理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