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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向哪个法院起诉?
来源:卢叶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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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1

原告出借款项20万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但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至被告户籍所在的南山法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长期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不应由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证据】

被告与其妻子李某的结婚证、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续租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被告和其妻子自20181020日开始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租住,被告妻子李某按月缴纳租金。

【法院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为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福田区,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南山区,故南山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案件情况2

原告经常居住地为罗湖区,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宝安区,原告出借款项20万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但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至被告户籍所在的宝安法院。

【法院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本案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亦未达成补充协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罗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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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叶花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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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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