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7年7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王五是张三的老婆,在借条上的借款担保人处签字,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借款期限至2018年6月31日止,借款以转账方式转至张三名下,借款期限到期后,张三未能按期还款,李四于2019年6月起诉至法院。
【案件证据】
1、借条,该借条由张三签字,王五在借款担保人处签字,约定利息每月3万元;
2、转账记录,证明李四已实际向张三出借60万;
3、部分还款记录;
4、2019年3月李四与王五的聊天记录,证明李四曾向王五主张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处理】
一、由于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0000元,超过年利率36%,李四诉请张三支付利息的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属于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范畴,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王五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张三、李四、王五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被告朱钰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四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故王五的保证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