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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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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X、北X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孟某、李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X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5850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4115.32元、护理费54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共计141183.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X文X路与龙X街交叉路口处,被告李X驾驶×××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西向东孟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接触,造成孟某及乘车人李某1受伤,电动车损坏。该事故经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理,认定被告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及李某1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急诊抢救中心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侧胫腓骨骨折、面部擦伤。为治疗其所受伤害,原告住院8天,期间“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出院后定期门诊复查。经查×××号两轮摩托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X公司,事发时该车在被告X保险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综上,此次事故不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李X、X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X保险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在有效期内,限额赔付,诉讼费不承担,没垫付过钱。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X赔偿原告李某1各项损失共计93285.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992元,已交纳;由被告李X负担21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李X、X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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