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桂律师亲办案例
找工作务必擦亮眼睛-从茶叶诈骗案谈起
来源:吴兴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9
浏览量:394

引言:

当下有一句很流行的话叫做“傻子太多,骗子不够用”,而且骗子的骗术也是层出不穷,隐藏越来越深,大量的骗子打着正规公司的名号,租着高档的写字楼,不断的招兵买马,公然明目张胆的干着行骗的勾当!让人深感可恶而又防不胜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社会现象?我想与现在这种急功近利的社会环境有关。本文对此不作展开探讨,旨在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年轻人找工作时务必擦亮眼睛,时刻保持高度警剔,因为一不小心就会被骗子所利用,一旦做了他们的帮兄,等待的就是法律的制裁和自毁前程,到那时就悔之晚矣!

案件简介:

2017年至2018年间,可能很多人遇到过这样一个“杀猪盘”网络诈骗套路:突然有一天,一个微信头像自称为“小凡”的大美女添加了你为好友,刚开始总是对你嘘寒问暖,体贴关心,还不时的发一些靓照给你,让大把的靓仔把持不住,以为找到了一个真心爱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她在朋友圈发信息说自己失恋了,失恋的痛苦让她悲观厌世,在微信上对你说她外婆是武夷山茶农,她要去那里疗养一段时间,忘记世间的一切烦恼,并不时发一些坐高铁、武夷山采茶的小视频、照片等进一步博取你的信任。并说她外公外婆很辛苦,她想帮忙分担家人的辛苦,希望你帮忙照顾一下生意,买些家人的茶叶,她外婆家的茶叶品种有绿茶、正山小种、大红袍等。你一旦动了隐恻之心用高价购买了她的劣质茶叶,后面就又以生病、过生日等各种借口不断叫你微信转账给她,直到你的钱包被掏空或者你猛然醒悟为止。恭喜你,你已经遇到经典的“茶叶”网络诈骗套路了。

以上套路是黄XX一手精心设计的。2017年,黄XX创办了XX茶叶有限公司,同年又成立了分公司X香茶行。该组织经营是以微信作为工具的诈骗平台,然后招聘经理、技术员、行政前台、业务员等,其中经理负责该公司的日常事务;技术员负责管理诈骗用的手机,作案微信号的养护、公司网络维护、将业务员的业绩转到总公司财务等;行政前台负责业务员的招聘、面试、考核等工作;业务员负责销售,并设A、B、C、D四个组,每组有十个业务员,各设组长一名。本案以虚拟的“小凡”美女身份,利用以上套路诱骗受害人购买劣质茶叶并实施其他诈骗。其中B组组长张XX是2017年底在58同城上找工作应聘到该公司的,入职后也曾怀疑这是一家诈骗公司,但为了能有一份收入,还是不情愿的留了下来。入职后有上司传授诱骗方法给她,她学会后再传授给组员。2018年该诈骗团伙被告公安机关一举捣毁,共抓获40余名犯罪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共实施诈骗金额13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且身为组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

辩护重点:

本人出庭担任张XX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仅就诈骗金额的计算与量刑方面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销售茶叶的业绩74195元不宜认定为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合法买卖合同的销售金额。

1、因为公司确实有邮寄相应品种的茶叶给买方。所销售的茶叶里面包含实实在在的产品成本、房租成本、管理成本及员工成本等各种成本因素。

2、起诉书中指控本案中的各被告人有诱骗被害人以高价购买劣质茶叶的情节,但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不属实。

首先,被告人在销售茶叶的过程中,并不知道茶叶的品质有问题,也不知道茶叶的进货价格是多少,因为所有茶叶都是老板黄XX一个人去采购的,茶叶的品质和进货价格只有老板才清楚。茶叶的销售价格也是公司内定好一个最低价,由员工在销售过程中适当发挥,但不能低于最低销售价格。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员工明知是劣质茶叶、低价茶叶而故意欺骗买方说是优质茶叶从而高价向买方推销,因为她们确确实实不清楚茶叶的品质和进价,被告人也当庭予以了确认。在她们的想法里,公司的茶叶都是货真价实的。至于他们给客人的报价是否太高,辩护人认为,买卖合同首先要遵从双方自愿的原则,只要买方愿意接受报价,就应当认为报价合理,而不能认为价格太高,不符合市场价。

其次,公诉方称公司以劣质茶叶冒充优质茶叶,其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受害方的证人证言说到茶叶不好喝,茶叶的品质与价格不相符。但这些证据是案发后向受害人询问所取得的,受害人的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值得商鹤。除此之外并没有任何相关的权威检验报告来证明所售卖的茶叶为劣质茶叶。相反,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显示,根据GB2763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检验结果为:六六六、滴滴涕、克百威、氯氰菊酯、溴氰菊酯、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七项农药指标含量全部为合格。这足以证明茶叶的品质不差,起码是没有打农药的纯天然绿色茶叶。并且在买方与卖方的聊天记录中,也找不到买方投诉茶叶质量差或者说要求退货退款的相关聊天记录。因为如果买方认为茶叶品质不行,完全可以向卖方行使换货、退货或者退钱等多种救济手段。本案中仅仅以买方的陈述就推定为劣质茶叶,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是完全不充分的。辩护人认为,只要买方没有向卖方提出退货还款的请求,则应推定为买方完全接受卖方产品的品质和价格,不应当认定为卖方有欺诈买方的行为。故公司在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赚取的货物差价或者说利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正常商业销售中的合法占有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3、尽管在茶叶销售过程中使用了一些虚构的微信图片和故事情节来引诱买方购买茶叶,但这些都只是手段和方法。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评价的重点不在手段和方法,而在于有无交付货真价实的茶叶给买方,本案中均有邮寄相应品种、数量的茶叶给买方,应当视为合格的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至于这些虚构的销售套路,最多也只能认为销售过程中存在瑕疵,或者说认定为民事欺诈,没有上升到刑法上的诈骗。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销售茶叶的业绩74195元不宜认定为诈骗金额,请求合议庭对这一部份金额予以排除。退一步讲,即使合议庭坚持认定这部份也属于诈骗金额的话,这部份金额也只能计算在老板的诈骗总额中,本案中因为只有老板才清楚公司茶叶的品质和进价。

二、本案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而不是主犯。

1、被告人入职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她是在五八同城上投的找工作的简历,是公司主动打电话叫她去应聘的。她入职时还特意向面试的经理问过这种销售模式违不违法?经理明确告诉她这样做不违法,她才继续入职上班的。被告人做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有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想主动向公司辞工,但公司说要做到2018年4月份才可以辞职。以上足以说明被告人内心思想的单纯和善良,从主观上自始至终都不愿意去伙同公司实施诈骗。只是基于她年轻幼稚,思想单纯,涉世经验不足,加上自己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而本案的组织者又借合法注册的公司为掩护来干着违法的勾当,所以被告才对这种以公司形式包装的新型诈骗方式傻傻分不清,才被老板以招收正规员工为晃子作为其实施诈骗的工具。

2、本案是以公司统一制定的套路和话术来对外实施诈骗,最大的非法获利者也是公司的老板或股东。因此,本案的主犯应当是组织者、股东或者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告人虽然参与了诈骗,但其不是组织者,也不是股东,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诈骗套路的设计、诈骗设备的提供、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她都没有参与,其在公司只是一个普通员工,只领取一份正常上班的工资而已,她的工作内容也都是公司安排的,尽管从她的销售业绩来看按诈骗罪标准也属于数额巨大,但所有的脏款都是进入了公司指定的账户,公司除了给她一份销售人员的工资即劳动所得之外,并没有其他的非法所得。虽然在2018年3月中旬公司把她提升为试用组长,但也仅仅是挂了一个名而已,工资还是拿销售员的工资,工作内容也基本大同小异,且她总共也只做了十多天的试用组长。因此,她在诈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和其他销售员一样,只起到次要、辅次性的作用。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不应当认定为主犯。

3、本案中考量主犯还是从犯除了地位和作用之外,还应当关注另一个重要因素即是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本案中,被告人的销售业绩全部进入了公司的指定账户,如果把她的销售业绩全部当作她的诈骗金额来作为量刑的标准,势必会造成她实施的诈骗金额和她的非法所得严重不成比例,因为她的诈骗金额确实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她的收入就是一份销售人员的工资,即正常打工的劳动所得。如果只考虑她实施的诈骗金额,不综合考虑她的非法所得作为认定主、从犯和量刑的参考标准,这对被告人来说明显有失公平、公正。

综上,请求合议庭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深刻的悔改表现。

四、被告人参与作案的时间短,总共才做了三个月左右,这也可以认定为一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六、被告人太年轻,案发时还未满20周岁,社会经验少,思想单纯,且其文化水平低,辨别是非能力差,才会轻易的被骗子公司利用。事实上,她只是想找份工作来养活自己,现在却因为这份工作要承受几年的牢狱之灾,这对她的人生也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因此,从另一方面来说,被告人本人也是一个很可怜、很值得同情的受害者。

最后,请求法庭综合、全面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尽可能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

经查,被告人张XX系受聘于他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74195元不作为诈骗金额不被采纳外,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感言:

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猖獗,严重危害到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国家为此把网络诈骗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并放宽了入罪标准。

从本人的办案经历和观察、总结的一些案件来看,该类罪犯有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很多罪犯很年轻,年轻到刚刚成年。很可惜,大型网络诈骗基本上都是构成集团犯罪的,集团犯罪要从重处罚,判刑可能要升格了,何况又赶上政策严打! 各位诈骗犯可就要领到双重大礼包了。但是看到各位年轻的脸庞,想着诸位可能要把自己最美好的年华交到监狱,并且未来可能因此一团糟的时候,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和被告人的长辈,真是替他们感到惋惜,虽然大家都恨骗子,但是必竟他们太年轻,或许不知道怎么回事自己就成了诈骗犯。

梳理这么多案件,我们会发现,年轻的诈骗犯多是找工作(此时他们只是想找工作的年轻人),加入到公司或者所谓的公司,然后再进行专门的话术上的培训,开始做销售等。期间他们或许都不知道自己卖的是什么,为什么就值那么多钱。订单成交之后,团队长再给予所谓提成,提成金额多少呢,我见到的一般在销售额10%以下,很多2-3个点或4-5个点。是不是很正规的销售作业管理和激励机制?我们这么些年轻的小伙子们,在刚开始接触的时候都认为自己是在做普通的工作而已。但是工作进行深入后,对所谓产品就有了解了,放任事态发展,原来没有的犯罪故意变成间接的犯罪故意或者直接的犯罪故意了,这些年轻人就从无辜人变成诈骗犯了。看着一大批一大批的年轻人走进监狱的情景,真的有说不出的惋惜和痛心!

更关键的是,这份所谓的工作收益极低,风险又极大。拿着和正常工作一样的微薄工资,却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和一辈子的名誉尊严。这些诈骗的头子,我们发现都是学历极低,梦想发财,赚快钱。而这些年轻人很多都是高学历,就这么跟着这么些诈骗头子把自己一辈子卖了。是多么的可惜可叹!

最后,奉劝那些刚入职场的年轻人,找工作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时刻保持高度警醒,一旦对找的工作有合理的怀疑,一定要多向律师请教或向家人反映情况,多征求长辈们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始终记住一点,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然,人生的路上处处都是陷井!

谨以此文献给那些刚刚步入社会想找份好工作的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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