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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云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4
浏览量:123

案件概述

原告周X云与被告王X忠、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王X忠、被告X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5095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营养费7900元、护理费28300元、误工费18433元、残疾赔偿金11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65元、鉴定费2940.94元、财产损失费300元,以上共计247040.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X云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95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营养费7900元、护理费28300元、误工费18433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65元、鉴定费2940.94元、财产损失费300元,以上共计257302.19元。事实与理由:在X市昌平区沙河南一村,王X忠驾驶车辆(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适与由东向西行走的周X云相撞,造成周X云受伤。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X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X云被送往X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周X云左侧髂骨骨折、腰4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趾骨上下支骨折。周X云住院治疗98天。经X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X云的伤残等级为×××伤残。X财保公司为事故车辆(车牌号:×××)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合法权益,周X云诉至法院。

被告王X忠承认周X云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承认事故车辆(车牌号:×××)在X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X忠辩称,他已经为周X云垫付了医疗费5000多元。


被告X财保公司承认周X云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承认事故车辆(车牌号:×××)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周X云合理合法的损失。X财保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一审裁判结果

一、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周X云医疗费用类赔偿金(含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89080元,以上共计99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周X云经济损失(含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565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王X忠赔偿周云云鉴定费2940.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周X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周X云负担853元(已交纳),由王X忠负担17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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