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胡X国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量:318

案件概述

原告胡X国与被告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财保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X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田、被告X财保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X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411001.31元;2、诉讼费由杨X负担。事实及理由:在X市平谷区密三路刘家店中国石化加油站处,杨X驾驶自有车辆(车牌:×××)由北向南行驶,适与由南向北驾驶小客车的胡X国相撞,造成胡X国受伤。该起事故,经X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杨X负全部责任。胡X国受伤后被送至平谷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骶骨、髂骨、耻骨及肋骨骨折等。胡X国在X市平谷区医院住院16天,后期门诊定期复查。杨X驾驶的车辆在X财保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经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X国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杨X辩称: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属实,事故车辆在X财保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我共向原告垫付了20000元费用,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X财保北分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2、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同意赔偿。3、原告医疗费以票据为准,但需要原告提交住院清单。4、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照16天*100元/天的标准赔付。5、营养费同意按照60天*50元/天的标准赔付。6、护理费同意按照90天*100元/天的标准赔付。7、误工费同意按照6个月*3400元/月的标准赔付。8、残疾赔偿金同意按照2016年X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的标准赔偿,赔偿指数为12%计算。9、被扶养人生活费中,胡X国的父亲:同意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256元)的标准赔偿,赔偿指数为12%;胡X国的母亲:同意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256元)的标准赔偿,赔偿指数为12%;胡X国的儿子:同意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256元)的标准赔偿,赔偿指数为12%。10、精神抚慰金同意赔偿6000元。11、交通费同意赔偿500元。12、财产损失同意赔偿300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胡X国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交通费共计366267.86元,原告胡X国自收到上述款项后七日内返还被告杨X已垫付的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X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3元及鉴定费2832.45元,均由被告杨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杨家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家兴律师咨询。
杨家兴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42611好评数39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家兴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
  • 地  址:
    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