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路X生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8
浏览量:122

案件概述

原告路X生与被告李X全、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X生、被告X财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X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2863.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44663.67元。事实与理由:李X全驾驶的车牌号为×××的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X市村内将我撞伤。该事故经X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全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我肋骨骨折、肺挫伤、血气胸等多处伤害,综合赔偿指数为30%。我曾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经X市平谷区法院审理,作出(201X)京011X民初162X号民事判决书。此后,我在X市平谷区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15天。因我与李X全、X财保北京分公司就二次手术产生的各项费用未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X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X保北京分公司辩称:车牌号为×××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医疗费由法院依法核实。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5天,每天按照50元计算。因病历中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所以不同意赔付营养费。因病历中没有出院后需护理的医嘱,所以只同意赔偿住院15天的护理费,路X生是由其妻子护理的,护理费同意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同意赔付1500元。路X生未提供劳动合同、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其收入情况,之前(201X)京011X民初162X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每天120元计算的路X生的误工费,故本案误工费仍应按照每天120元计算15天。交通费同意赔偿500元。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路X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8613.67元;

二、驳回原告路X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路X生负担325元(已交纳),由被告李X全负担1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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