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玲律师亲办案例
财务人员签字的结算单是否具有效力
来源: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量:2229

作者:龚玲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2020年4月7日

案情简介: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陈某某2015年5月31日前的租金240,650元;A公司支付陈某某2015年6月1日起的租金(其中2008年升降机的租金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年租金50,000元计算,计50,000元;2011年升降机的租金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租金50,000元计算);A公司偿付陈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0,65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

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A公司支付陈某某租金41,794元。事实和理由:陈某并非A公司财务经办人员,也不是合同经办人,而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实际明确不认可系争结算单,该结算单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此外,相关租金也应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被上诉人辩称

陈某某辩称:陈某是A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其有对外进行商业核算的职权,系争结算单已经A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且A公司在此后也支付过部分钱款。现陈某某按该结算单要求A公司承担给付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A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升降机买卖和租赁关系予以认可,对此法院予以确认,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A公司财务人员陈某在结算单上签名的效力问题,陈某某认为A公司授权其结账并代表A公司在结算单上签名,A公司则认为未授权,由于陈某是A公司的财务人员且根据A公司所发短信的内容,A公司应已授权其财务人员陈某与陈某某进行结账并在结算单上代表A公司签名,故对A公司财务人员陈某在陈某某与A公司双方的结算单上签名的效力和结算单的效力均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就是A公司租赁陈某某升降机的租赁时间的计算问题,陈某某认为双方已从按第三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变更为按租赁物在A公司处的时间计算租金,A公司则认为双方始终按第三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和已确认效力结算单的内容,陈某某所持观点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对该节事实予以认定,即双方从2011年4月13日起按租赁物在A公司处的时间计算租金而不再考虑第三方的实际使用时间。本案争议焦点之三就是从2015年6月1日起两台升降机是否能计算租金的问题,A公司作为承租方期间未对升降机的使用状况提出异议,其于2016年8月20日才通知陈某某2008年升降机在2014年起已被淘汰和从2015年1月起无法出租不具有法律效力,且陈某某与A公司双方均确认升降机的正常使用年限为8年,由此陈某某请求2008年升降机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租金和2011年升降机至判决生效日止的租金于法有据,应予采纳。综上,A公司结欠陈某某2015年5月31日前的租金240,650元、2008年升降机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租金50,000元和2011年升降机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租金50,000元计算的租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A公司未支付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陈某某要求A公司偿付以240,65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A公司辩称依据不足,难予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某系A公司的财务人员,其在陈某某与A公司履行系争租赁合同过程中多次代表A公司与陈某某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字。A公司已实际授权陈某与陈某某进行结算,其应对陈某以公司名义进行结算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2016年2月2日结算单中有陈某某与陈某的签名;该结算单的形式完备,内容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在该结算单中已明确“截止2015年5月31日止A公司应付陈某某租金为720,166元,扣除应付货款272,000元及已付租金175,000元,A公司尚欠陈某某租金273,166元(含维修待定2,516元)”;陈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所欠相应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此外,根据对系争结算单中有关“2011年4月13日起升降机的租金按年计算,而未按第三方实际租用时间计算”等内容分析及双方在合同中就年租金金额的约定,并考虑到系争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应确认A公司尚应支付陈某某2015年6月1日起按年租金5万计算的租金。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财务人员陈某在结算单上签名的效力问题,需结合结算单据的形式是否完备,是否有其他领导层的人签字确认,是否长期采用该结算单结算,符合上述三者,显然其结账系代表公司行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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