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玲律师亲办案例
P2P网络借贷平台签订的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可以撤销吗
来源: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6
浏览量:538


前面文章分析了出借方想降低合同金额为实际到手金额的法律困境,接下来继续分析,如果不起诉借款人,直接起诉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有哪些出路。

案情简介:

借款人甲方李三在乙方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撮合下,和乙方以及丙方(也是乙方公司的关联公司或类似信息服务公司)签署了《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及《信息咨询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向第四方(出借资金一方)借款,合同约定12万,实际只收8万元。当时签协议是甲方以为12万的构成为本金和利息一共12万元,后来还款时才发现4万是服务费,拿到借款第一时间被扣除给了服务的公司乙方和丙方。而每个月借款人却必须按照12万来计算利息,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还款,总计还款费用非常高。因此甲方认为网络借贷平台是欺骗了自己收取了高额的砍头息,要求解除或撤销该协议,只需按照实收本金予以偿还。

律师整理了以下案例予以说明是否可以撤销或解除:

1、借款人请求撤销签订的《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及《信息咨询及服务协议》----因未能证明被欺诈,也过了一年的时效,不被支持。

法院观点:

2019)桂01民终9365号,法院判决认为合同成立即生效。至于借款人提出未收到全部借款、服务费用过高等问题,属于双方合同履行中问题,不影响合同效力。借款人主张被服务公司存在欺诈,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律师观点

要求撤销的合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如果认为自己被欺诈,不知情的原因或其他被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签下了协议的,应该在知道被欺诈等一年内提出。而且对举证要求很严格,应提供证明。如当时被忽悠签协议的录音录像,和客服聊天的微信,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

2、借款人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因无法定的解除事由,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

2018黔0102民初7102号,判决认为: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信用咨询、居间及管理服务,促成原告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据此,原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为原告在人人贷网站贷款,被告在该款项中扣取相应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综上,无论是确认协议无效,还是撤销协议,解除协议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前提就是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签字时系借款人自愿,未受到欺诈,胁迫,也未有重大误解。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对于合同也用醒目的方式对于风险内容进行了提示,因此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那么,如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到位,签署的协议确实有破绽,服务费用过高是不是也不能依法维权呢?律师认为,如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确实有不合法的地方,合同就一定有规避法律风险的内容,也是可以维权的,需根据合同文本内容来判断是否可以维权,如何维权。

律师建议

签署合同需认真,仔细推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约定提前扣除高额服务费的,可以不借,找一家不要服务费,明码实价只收适度利息的公司磋商。签了再后悔,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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