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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 高利贷 网贷如何解决之法律困境分析
来源: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6
浏览量:857

如今因网贷“砍头息”也就是变相的高额利息不能支付连累家人,朋友不得安生,甚至当事人跳楼的案例不在少数,也看到各种投诉,但是未知其结局。本律师因为多年前代理借款人胜诉过一个案例,将各种巧立名目的服务费也就是“砍头息”去掉,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为本金计算利息,因此对于此类乱象做一个梳理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借款人甲方李三在乙方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撮合下,和乙方以及丙方(也是乙方公司的关联公司或类似信息服务公司)签署了《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及《信息咨询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向第四方(出借资金一方)借款,合同约定12 万,实际只收8万元。当时签协议是甲方以为12 万是本金和利息一共12 万,后来还款时才发现4 万是服务费,拿到借款第一时间被扣除给了服务的公司乙方和丙方。而每个月借款人却必须按照12 万来计算利息,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还款,总计还款费用非常高。因此甲方认为是否可以按照8万的实收本金来计算利息?

本律师首先查阅了一堆判决借款人败诉的案例,也就是法院未能支持借款人,而是支持了出借人或者是中间服务平台的案例。以下简称中间平台为服务公司。简要分析如下:

借款人请求法院确认本金为实际收到款项并要求提前还款 ----因合同主体不对,应向实际出借方提出,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

2019)辽0114民初178号法院判决认为:服务方不是出借方,要求降低本金的要求应向出借人提出,而不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公司。“被告在原告的借款活动中仅起到介绍和协助的作用,并非借款行为的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主体有误,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观点:

1、法院管辖问题:

如果认为利息过高,服务费预先扣除是所谓的砍头息,要求降低利息,或者按实际收到的本金来支付利息的。首先的问题是要确定实际的出借方是谁?提供服务的公司不是实际出资的公司,它只是帮你去寻找出资方,并为你提供磋商等服务的,因此诉讼的主体错误,你得要求服务公司披露出借方,再起诉。这就涉及到管辖问题,你还不能在自己的地方起诉,得去实际出借人所在地起诉。如果不幸,服务方为你找了40个人(这40个人可能是骗你的,但是你无法证明)作为出借方来借款给你, 那你可能要去40个出借人所在地起诉,这就涉及好多个官司。律师费自然很高,你也不能都请律师,因此,最后的结局是不是只能就此作罢?

有的服务公司比较简单,给你找的出借方只有一个,或者就是银行,你只需要去银行所在地起诉就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帮你降低本金。

2、解决了管辖问题,接下来解决是否能降低本金的问题?

有的人认为,我收到的就只有8万,是不是就只能按照8万来计算。可是你的《服务协议》里写的是提前扣除4万的服务费给服务公司(也就是平台)。合同讲究诚实守信,你是不是还得认可这4万的服务费?至于出借方,实际就是出借了12万给你,至于你到账后怎么支配的这4万,跟出借方没有关系,你还得按照12万的合同金额来支付利息,逻辑上这个没错的。因此法院未必支持你的降低本金的请求。

3、提前扣除的服务费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实际扣除)?

有的人坚持认为,我银行卡上真的只显示了一笔借款8万,没有看到4万到过我账上,服务公司是如何从我账户上划走的4万?

那么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出借方直接将服务费转账给服务公司了;一种是服务公司首先代你从出借方收取借款,然后自己扣除服务费后,通过服务公司的平台给你转账,因此你的银行卡上只显示了8万。

还有一种可能,这个服务费根本就不存在?服务公司就是实际出资人,因此根本没有发生过服务费4万,但是却按照12万的本金每月向你收取利息?

如果是最后这种情况,你就可以起诉出借方降低本金了,也可以起诉服务公司,但是起诉之前有一堆的取证工作和庭上答辩工作。不熟悉法律的你,尤其这么复杂的合同关系,恐怕还得请律师。而律师费成本比较高,借款的你已经是债台高筑了,再请律师是不是又是一笔支出?还不确定这案件最后一定能胜诉。

4、如何知道实际出借方?

既然服务公司收了高达10%的借款总金额的服务费,就应该提供完善的服务,包括披露实际出资方。如果服务公司不披露,你还得先起诉服务公司一次,要求披露,也可以向银监会投诉。

分析了上述总总,是不是发现官司好难打?一开始不知道告谁,直接告服务公司,诉讼主体却是错误的,被法院驳回。终于找准诉讼主体了,发现成本很高。

那么,本律师之前胜诉的案例是怎么一回事呢?该案例胜诉的原因在于出借人不是主动出击去做原告,而是因为逾期不还款,作为被告,律师通过合同本身的各种破绽,予以抗辩,终于获得胜诉判决,使得借款人能够按照实际到手的本金予以还款,也即是将俗称的“砍头息”合法地去掉了。如果主动出击,非常难,难在不知道起诉谁合适,因为服务公司早就给你设置了各种诉讼障碍。

参见法律规定2016年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转载请注明出处--龚玲律师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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