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艳律师主页
刘丽艳律师刘丽艳律师
137-5470-2030
留言咨询
刘丽艳律师亲办案例
重新订立合同后,应该按照新合同履行
来源:刘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6
浏览量:1049

案情简介:

郭某通过鲁盟地产购买了杨某的一套房产,后因郭某的原因无法购买此房产。2018年年底,郭某与杨某在鲁盟地产额主持下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杨某同意返还郭某的购房定金并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但是借条到期后,杨某却不支付。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郭某提交借条、购房合同以及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书。

审理结果:

开庭时,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下,杨某当场返还了此购房定金。双方调解结案。。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应该按照该协议认真履行,否则守约一方是可以按照重新订立的合同向另一方主张相应违约责任并要求按照协议继续履行。


以上内容由刘丽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丽艳律师咨询。
刘丽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940好评数10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瑞腾紫晶大厦1220室
137-5470-203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丽艳
  • 执业律所:
    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6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
  • 咨询电话:
    137-5470-2030
  •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瑞腾紫晶大厦12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