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受邀协助强拆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由被告人承担。政府已垫付胡某的医药费6374元,应予以扣除,胡某剩余的经济损失为370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康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009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附带民事原告提出上诉被驳回。
本案是因征地拆除案件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