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钱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艾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系犯罪未遂且在庭审中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