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林4X}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1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玉普,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2X},男,聊城市东昌府区天艺广告印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3X},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4X},男,1968年9月16日生,回族,聊城市新闻出版局干部,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杨5X},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2X}因与被上诉人{林4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聊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2X}停止使用{林4X}享有著作权的《水城风光》摄影作品的行为;
二、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冯2X}共同一次性补偿{林4X}20000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10元由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冯2X}共同负担。鉴于一审案件受理费{林4X}一审时已预交,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冯2X}另向其支付55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X X
审 判 员 岳 X X
代理审判员 柳 X X
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X X
我在一审中也是该公司的代理人,由于我抓住了原告方对著作权归属的举证缺陷。所以虽然原告在一审中胜诉,在二审中,承办人还是很重视我的意见。所以出现了这一调解结果。(原告在一审诉求是二十万,判决是九万。这也有鑫城房产不愿意缠讼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