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普律师亲办案例
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陈玉普律师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量:881

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林4X}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鲁民三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1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玉普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2X},男,聊城市东昌府区天艺广告印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3X},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4X},男,1968年9月16日生,回族,聊城市新闻出版局干部,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杨5X},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2X}因与被上诉人{林4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聊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2X}停止使用{林4X}享有著作权的《水城风光》摄影作品的行为;
  二、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冯2X}共同一次性补偿{林4X}20000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10元由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冯2X}共同负担。鉴于一审案件受理费{林4X}一审时已预交,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冯2X}另向其支付55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X X

审 判 员 岳 X X

代理审判员 柳 X X

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X X

我在一审中也是该公司的代理人,由于我抓住了原告方对著作权归属的举证缺陷。所以虽然原告在一审中胜诉,在二审中,承办人还是很重视我的意见。所以出现了这一调解结果。(原告在一审诉求是二十万,判决是九万。这也有鑫城房产不愿意缠讼的因素。)

以上内容由陈玉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玉普律师咨询。
陈玉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2好评数1
健康北路8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玉普
  • 执业律所: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5*********17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聊城
  • 地  址:
    健康北路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