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路93号1单元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105号国鼎购物广场5楼B区
负责人:曾春雷,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贵州哈特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环新1幢1层。
一审被告:贵州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金水路边(长隆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杨某丽,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某某路127号。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贵州哈特瑞某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杨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代理人刘胜清多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