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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昌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量:178

案件概述

原告杜X昌与被告王X南、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王想X南、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250元、误工费32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2566.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79816.2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X市昌平区龙锦东一区西门,被告王X南驾驶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由南向东行驶,适原告杜X昌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行驶,两车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王X南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会阴部撕裂伤、全身散在皮擦伤、肛门外括约肌断裂、创伤性痔血管断裂、会阴部伤口感染并裂开”,为治疗所受伤害,原告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15天,期间行“会阴部裂伤清创缝合术、肛门外括约肌修复术、创伤性痔血管断裂血栓清除缝扎止血术”,并给予止痛对症促进愈合,现已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定期换药,不适随诊。经查,事故车辆×××事发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保险期限在有效期间内。综上,此次交通事故不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更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王X南辩称,对医药费有异议看票据,营养费有点高,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合理合法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同意赔偿,诉讼费不同意赔偿。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杜X昌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1800元和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共计23800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X南赔偿原告杜X昌各项经济损失14249.15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杜X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由原告杜X昌负担522元(已交纳),被告王X南负担376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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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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