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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芬与雷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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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王X芬诉被告雷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芬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尹律师,被告雷X及其委托代理人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765800元、鉴定费2100元,总计767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X市X村,适遇原告王X芬由东向西行走,车辆右前部与原告相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经X市公安局处理,认定陈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区第一医院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急性颅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肋骨骨折等多处伤害。为治疗其所受伤害,原告住院78天,原告的损失除护理费之外都已由X市房山区法院处理完毕。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故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雷X辩称,原告曾因急性脑梗死住院治疗,现在不能证明原告的完全护理依赖是由事故引起的。原告的自身疾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了法大(2017)医鉴字第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为原告现状与自身疾病有关系,自身疾病基础是目前现状的次要因素。另外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大,有脑血栓的病史,即使没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原告也需要护工护理。故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即承担原告方50%的护理费。原告的护理费计算数额畸高,没有合法依据。原告是农村户口,一直生活在农村,按照农村市场上护工人员的护工工资,按每天80至100元计算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原告在住院期间,只需一人护理;身体情况好转,办理出院手续,仍只需一人护理。原告提出鉴定结论作出之日需要二人护理无法律依据;根据原告的身体情况,我们认为一人护理即可满足原告的需求,原告提出二人护理,明显与事实相悖。原告从鉴定之日起计算护理期限为五年无任何依据,结合原告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建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护理,期限为4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3250元,被告总计应承担的护理费应在此部分中扣除。被告的经济困难,请酌情分期支付护理费。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雷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芬护理费二十一万八千五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王X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四十元,由原告王X芬负担三千四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雷X负担二千三百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一百元,由被告雷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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